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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付命令相關修法草案已通過初審,修法後將不再具確定判決效力。 何謂「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督促程序,是一種讓債權人可透過法院快速實現其金錢或可代替物債權或有價證券債權的制度。

  2. 支付命令不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 王如玄律師104.8. 一般社會大眾常聽說支付命令很好用。 到底如何好用? 聲請支付命令的規費很少。 而且支付命令核發迅速,又確定後和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免去當事人打官司訴訟的成本。 依照我國民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法院接到支付命令的聲請後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進入後續訴訟或調解流程。

  3. 2015年6月16日 · 確定支付命令後,僅執行力,不再有確定判決效力;只要債務人主張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出支付命令確認之訴,得提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至於現在聲請中、已確定的支付命令,在三讀通過條文公告施行前尚未確定者,將依新法規定,不再具有等同判決力。 已確定者,債務人可在2年內證明債權人所提之證物為變造或偽造,或提出較有利於己的證物,向法院提出再審;若債務人為未成年人,則可於成年後2年內提出。 不過已經清償之債務,不適用再審程序。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網友回應. 原便於債權人迅速實現債權、免受訴訟程序的「支付命令」,已漸淪為詐騙工具,不少無辜民眾受害,傾家蕩產。

  4.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 ...

  5. 2021年6月13日 · 支付命令並無確定判決效力,原權利為短期時效者,重行起算仍適用原短期時效. 支付命令於104年修法後,僅有「執行力」,並無「確定判決」的效力,所以不適用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規定。 例如支付命令之債權為承攬報酬、商品貨款等2年短期時效之權利,在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後,重行起算的時效仍為2年,並不是5年,甚至像支票追索權僅有1年,所以債權人須留意其時效,以免超過時效而遭債務人拒絕給付。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應於幾年內向法院換發債權憑證?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contact us 聯絡我們. 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6. 2015年6月15日 · 法院. 詐騙集團. 新修條文規定,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效力;並強化聲請人的釋明義務,要求債權人應至少能提出簡單的證明,法院才能核發支付命令

  7. 第521 條關於「確定支付命令」(即20天都沒聲明異議)的效力,作了很大的修正,現在確定支付命令只是「得為執行名義」,而沒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即使支付命令確定,債務人事後也能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四)「修法前」確定的支付命令,放寬救濟管道: 1.支付命令於104年7月1日修法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債務人有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之情形」,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之特別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2.依前述提起再審之訴者,應於104年7月1日後二年內為之 (也就是106年7月1日前都能救濟),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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