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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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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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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 ...

  3. 銓敘部101年9月5日部特一字第101363785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13 現為第15 第1 項規定:「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1 級或2 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現為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 ...

  4.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21 天前. 高普初考. I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II: 兩年內不得晉敘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5.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5 條規定:「(第1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2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2 年。 」同法第21 條規定:「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又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4 條 (現為第12 條)第2 項規定:「……留職停薪、依法停止職務或離職者,其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停止進行,並自其復職或再任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6. 1.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114號. 曾被停職之公務員於懲戒議決前,有休職期滿復職之適用?. 2. 銓敘部77年3月8日77台華甄二字第140210號函. 原經懲戒法院判決降二級改敘嗣經再審判決撤銷原處分改為記過二次其懲戒處分應如何執行. 3. 銓敘部63年2月21日63 ...

  7.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