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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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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3. 項次按農田水利法條順序 子法規名稱 訂定之內容摘要 1 第4 條第3 項、第5 條第2 項、第8 條第 2 項、第12 條第2 項、第13 條第4 項、第14 條第3 項及第 16 條第3 項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制度及農田水利

  4. landoffice.chcg.gov.tw › files › 農田水利法_124_1100511農田水利法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 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 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 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 二、 農田水利設施:指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與本法施行後由主管 機關新設之農田水利所需取水、 汲水、 輸水、 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 物及其附屬構造物。 第 4 條.

  5.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農田水利法.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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