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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法五日,保險公司條款給十日,會怎樣?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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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 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5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 58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law.lia-roc.org.tw/Law/Content?lsid=FL006746&bp=10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18年1月2日 · 雖然保險法五日但保險公司條款卻給十日算很大方了2我超過十天才通知會怎樣嗎? 假如因為超過時間才通知, 導致保險公司有損失, 例如為了確認保險事故的真正原因而增加的費用, 可以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求償。 根據保險法第63條(怠於通知之賠償)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 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那麼,別人說2年內通知是什麼東東阿? 那個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白話文就是你要2年內跟保險公司要保險金, 超過2年才通知,他就可以不甩你啦! 不付你錢錢。 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1項前段(消滅時效)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超過10天才跟保險公司說,他還是會給你錢。

  3. 會不會怎麼樣呢保險法關於通知的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 為了避免損害擴大、以及保全相關證據, 當然要盡早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法有關於通知的規定. 《 保險法第58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1)誰要通知?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2)何時通知? 知悉後5日內(或依契約另有訂定的期限) 至於保險公司條款比5日還要短, 條款比保險法嚴苛,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這又是另一篇故事了。 不小心超過期限通知,會怎樣嗎? 萬一違反了保險法第58條的規定超過期限通知, 保險法第63條也有規定。 《 保險法63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

  4.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5. 第 10 條.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 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 11 條.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 1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6.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 60 條.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要保人對於另定保 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 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 ,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 61 條.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7. 2021年5月26日 · 第十一條.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保險利益第十四條.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8.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大法官解釋(舊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