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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附檔: 附表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及信託業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

  2.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附檔:. 附表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3.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 ...

  4. 法條內容.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 (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 (設條件) 輔助說明.

  5.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2021-09-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分條文。. 附修正 ...

  6. 最新法令函釋-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Line. Twitter. 友善列印. 回上頁.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2021-09-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 分條文。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 相關附件. 11002730311附件.pdf. 11002730311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11002730311條文.odt. 瀏覽人次: 9019.

  7.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六次修正茲為進一步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所定一定規模金融機構或純網銀設置資安長之措施,增訂銀行業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以統籌資安政策推動協調及資源調度,提升 其對資安議題之執行能力;並簡化銀行業出具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等聲明書之作業程序;且明確規範銀行業國外營業單位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充任前在職期間應參加之訓練等規範,以及持續推動本國銀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使採行該制度之本國銀行,其風險評估與查核範圍應再擴及子公司,以完整涵蓋所有受查主體,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8. 2021年9月23日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法規資訊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首頁. 法規資訊 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名 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六條條文及第二十七條附表.

  9. 法規名稱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1 條. 銀行業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 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 但主管機關對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銀行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應設置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並指派協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

  10. 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立法理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總說明110.09.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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