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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情事或上市公司股票依本公司營業細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回復原狀者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汙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者,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3. 2022年10月12日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1年2月26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4. () 上市公司應遵循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本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3 條規定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 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5. 2023年11月29日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

  6.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上櫃公司或其負責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債券其他喪失債信情事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情事或上櫃公司股票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櫃或回復原狀者。 二、上櫃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汙、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7.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情事者。 二、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及五十條之一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況者。 三、有主管機關「發行人發行認購 (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七條所訂各款情事者。 發行人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五、發行人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 六、發行人因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損失金額占淨值百分之三以上者。 七、發行人遭受重大災害或勞資糾紛對其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八、發行人有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司重整或清算處理程序者。 九、發行人分支機構有本條第四至八款所訂情事,而對其營業有重大影響者。 十、發行人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與公司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8. 上市公司應建立內部重大資 訊處理作業程序包含發布重大 訊息之評估程序陳核紀錄之保 存及違失處置等相關制度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於 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 得對外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 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產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各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惟屬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外: 已依本項第十一款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告者; 已依本項第二十四款辦理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公告者; 屬每月十日前申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者; 取得或處分各類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商業銀行發行之三個月內到期保本理財商品者。 產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各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惟屬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外:

  10. 上市公司重大訊 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十五款略) 股制度,公司追補發行 十六、現金增資或募集公 司債計畫經申報生 效後,及私募有價 證券計畫經董事會 或股東會通過後,嗣因董事會決議有 所變動者。 (以下略) 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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