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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商:指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與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四、子公司:指下列公司: (一)銀行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 (二)保險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保險公司。

  2. 第 4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該等子公司負責人。 前項稱授信以外之交易,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者: 一、投資或購買前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前項各款對象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三、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前項各款對象。 四、與前項各款對象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如下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下列授信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一)金融同業間交易: 1、拆款(含新臺幣及外幣)。 2、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屬具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者,依據信用風險預估之潛在損失額度部分,應徵提十足擔保,並比照利害關係人授信,列入授信額度控管;且擔保品條件應配合交易契約存續期間及合約信用資產(Reference Asset)之流動性,並以現金、公債、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庫券及銀行定期存單等為限)。

  4.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如下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 下列授信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 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金融控. 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一)金融同業間交易: 1.拆款(含新臺幣及外幣)。 2.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屬具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者,依據信用風險. 預估之潛在損失額度部分,應徵提十足擔保,並比照利害關係人. 授信,列入授信額度控管;且擔保品條件應配合交易契約存續期. 間及合約信用資產(Reference Asset) 之流動性,並以現金、 公債、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庫券及銀.

  5.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如下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 下列授信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 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金融控. 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一)金融同業間交易: 1.拆款(含新臺幣及外幣)。 2.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屬具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者,依據信用風險. 預估之潛在損失額度部分,應徵提十足擔保,並比照利害關係人. 授信,列入授信額度控管;且擔保品條件應配合交易契約存續期. 間及合約信用資產(Reference Asset) 之流動性,並以現金、 公債、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庫券及銀.

  6.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下列授信以外之 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視同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一)金融同業間交易: 拆款(含新臺幣及外幣)。

  7.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下列授信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一)金融同業間交易: 拆款( 含新臺幣及外幣)。 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屬具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者,依據信用風險預估之潛在損失額度部分,應徵提十足擔保,並比照利害關係人授信,列入授信額度控管;且擔保品條件應配合交易契約存續期間及合約信用資產(Reference Asset)之流動性,並以現金、公債、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庫券及銀行定期存單等為限)。

  8.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如下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下列授信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一)金融同業間交易: 1.拆款(含新臺幣及外幣)。 2.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屬具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者,依據信用風險預估之潛在損失額度部分,應徵提十足擔保,並比照利害關係人授信,列入授信額度控管;且擔保品條件應配合交易契約存續期間及合約信用資產(Reference Asset)之流動性,並以現金、公債、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庫券及銀行定期存單等為限)。

  9. 2023年12月7日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如下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下列授信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一)金融同業間交易: 1、拆款(含新臺幣及外幣)。 2、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屬具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者,依據信用風險預估之潛在損失額度部分,應徵提十足擔保,並比照利害關係人授信,列入授信額度控管;且擔保品條件應配合交易契約存續期間及合約信用資產(Reference Asset)之流動性,並以現金、公債、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庫券及銀行定期存單等為限)。

  10. 2022年3月24日 · 金管會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2022-03-24. 為防止金融機構與利害關係人從事非常規交易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法 (下稱金控法)第45條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限制。 考量所規範各種利害關係成因及授信以外交易樣態繁多,為利業者日常業務運作需要並兼顧立法目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下稱本令釋),依重要性、常態性、交易價格標準化、較無不當交易及利益衝突疑慮之原則,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得採概括授權之交易,就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者,可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無須逐案報董事會重度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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