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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稱負責人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法人股東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監察人時,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三)第四十四條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係指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擔任負責人之企業,包括該等負責人及大股東依公司法規定擔任負責人之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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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1號.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所定對象為擔保授信 (就保險子公司係指擔保放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且其條件 ...
法條內容. 第 44 條. (擔保授信之限制及準用).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 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1號.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所定對象為擔保授信 (就保險子公司係指擔保放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且其條件 ...
第 44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 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