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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所檢附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應載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每月開立統一發票之字軌、起訖號碼;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統一編號、銷售額、營業稅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發票總計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下列性能: 一、能使用政府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 二、能印出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分別或合計列示銷售額及營業 稅額。 三、統一發票收執聯與存根聯之列印,係採同步操作。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 ...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二 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07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辦法依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二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 一、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二、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 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 回索引 〉〉.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特種稅額計算時使用。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一般稅額計算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 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111-06-21.
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 第二章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第三條.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一、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二、 經營零售業務者。 三、 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視營業人之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第三條之一. (刪除) 第四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下列性能: 一、 能使用政府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 二、 能印出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分別或合計列示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簡化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作業手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營業人符合下列各項標準者,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 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或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二)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 統一發票分別達五萬份。 營業人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總機. 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得取消其自行印製資格: (一)連續半年總分支機構合計每月使用自行印製之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 機統一發票,分別未達五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