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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期貨商及槓桿交易商等金融特許事業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其業別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免依第二章第四節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2.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3. 2022年1月28日 · 2022-01-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相關附件. 1110128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doc. 1110128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odt. 1110128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10128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doc. 1110128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odt.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 ...

  5. 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6.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立法理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總說明111.01.28).pdf.

  7. 為健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的內部控制制度,並透過資訊揭露方式,提供投資人投資決策判斷參考,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2002 年6 月12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36 條之1 之授權,於2002 年12 月10日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規範資產適用範圍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與關係人交易併購衍生性商品交易等事項之相關評估作業程序與取得外部專家意見規定,以及資訊公開事項時限及方式等,期透過公開發行公司相關內部程序之建立及借重專家之職能提供相關意見供公司決策者參考,並透過資訊公開揭露,來保障投資人權益,更可發揮市場監督制衡的力量

  8.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編章節-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處理程序 § 6. 第 一 節 處理程序之訂定 § 6. 第 二 節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 9. 第 三 節 關係人交易 § 14. 第 四 節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19. 第 五 節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 23. 第 三 章 資訊公開 § 31. 第 四 章 附則 § 33.

  9.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令 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第14條、第22條、第30條條文 ...

  10. 答: (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 之1 規定,本會得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等財務業務行為有關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爰訂定本準則。 ( ) 是以,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關係人交易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併購或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等, 悉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二、 本準則之罰則為何? 答: ( 一) 未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處理程序、未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或辦理公告申報之時點延遲者:公司未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處理程序或未督促子公司訂定並執行處理程序、未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或辦理公告申報之時點延遲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8 條第1項第7 款規定, 本會得處負責人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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