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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3日 · 縱火或失火燒毀自己或別人的財物 刑法第174條第2項:「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燒毀自家住宅或自己擁有的車輛並導致公共危險則可能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2023年9月13日 · 放火燒毀自己的建築物或汽車等以外的東西如其他物品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毀自己的建築物或汽車等以外的東西如其他雜物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3. 2021年10月12日 · 放火燒毀自己的建物或車子等以外的東西如其他物品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毀自己的東西而釀公共危險罪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4.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認定及公共危險章有關燒毀之意涵智丞法律事務所桃園多年律師經驗廣受推薦的律師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認定及公共危險章有關燒毀之意涵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意見協助處理各種類型的法律案件智丞法律事務所是桃園當地知名並廣受推薦的律師

  5. 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他人所有物罪固以致生公共危險即具體危險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惟所謂公共危險衹須有發生實害之蓋然性即為已足是否實際發生延燒要非所問且有無發生危險之蓋然性應由事實審法院基於經驗法則而為客觀之

  6.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空公眾運輸之舟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7. 2024年4月13日 · 放火罪被認為是抽象危險犯」,因為相對於第174條第2項及第175條而言皆無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之構成要件。 例如105年司法官題目: 7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 (A)實害犯. (B)具體危險犯. (C)抽象危險犯. (D)繼續犯. 再看一次第173條第1項條文: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 礦坑 、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配合條文對照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4034 號刑事判決 [1]: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建築物罪,如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 燒損,達於喪失其主要效用之程度,即屬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