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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日 · 縱火或失火燒毀自己或別人的財物 刑法第174條第2項:「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燒毀自家住宅或自己擁有的車輛,並導致公共危險,則可能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023年9月13日 · 放火燒毀自己的建築物或汽車等以外的東西,如其他物品,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毀自己的建築物或汽車等以外的東西,如其他雜物,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2021年10月12日 · 放火燒毀自己的建物或車子等以外的東西,如其他物品,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毀自己的東西而釀公共危險罪,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認定及公共危險章有關「燒毀」之意涵,智丞法律事務所,桃園多年律師經驗,廣受推薦的律師,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認定及公共危險章有關「燒毀」之意涵,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意見,協助處理各種類型的法律案件,智丞法律事務所,是桃園當地知名並廣受推薦的律師。
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他人所有物罪,固以致生公共危險即具體危險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惟所謂公共危險,衹須有發生實害之蓋然性即為已足,是否實際發生延燒要非所問;且有無發生危險之蓋然性,應由事實審法院基於經驗法則,而為客觀之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2024年4月13日 · 放火罪被認為是「抽象危險犯」,因為相對於第174條第2項及第175條而言皆無「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之構成要件。 例如105年司法官題目: 7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 (A)實害犯. (B)具體危險犯. (C)抽象危險犯. (D)繼續犯. 再看一次第173條第1項條文: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 礦坑 、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配合條文對照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4034 號刑事判決 [1]: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建築物罪,如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 燒損,達於喪失其主要效用之程度,即屬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