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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行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商業票據。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機構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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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2, Item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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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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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於收足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 ...

  2. 法規名稱:. 銀行法施行細則 (091.08.27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所 有 條 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銀行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 ...

  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者,得維持申報時之持股比率。

  4. 銀行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 法規體系 ...

  5. ::: 現在位置:最新訊息.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解釋令.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係為依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國外子銀行。 二、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其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並屬前揭規定之國外子銀行為授信往來 (包括同業透支)時,不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6. 銀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商業票 據。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 ...

  7. 2023-11-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5971號.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四條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應以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 無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 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 依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銀行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 二、銀行如因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降低,致已撥貸或已簽訂授信契約尚未撥款之授信案件,超逾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時,得依原契約之授信額度繼續撥貸至契約屆滿為止,惟應注意風險控管。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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