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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者,得維持申報時
-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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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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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罰則.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第 125-1 條.
訊息摘要. 1. 113.02.22. 法規制度組.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溫室氣體盤查、確信及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相關資訊揭露時程」解釋令. 2. 113.02.19. 法規制度組.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
序號發文日期發文單位訊息摘要1.113.02.22法規制度組2.113.02.19法規制度組3.113.02.07信用合作社組4.113.02.01信託票券支付組其他人也問了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款但書適用之範圍為何?
銀行違反規定會受到什麼懲罰?
銀行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可否聲請法院撤銷?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何?
法規查詢結果 - 所有條文.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法規名稱: 銀行法施行細則 (091.08.27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所 有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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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 · 2023-10-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1469801號. 一、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所稱「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 (一)於法人或政府為銀行股東時之範圍: 1、法人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本行負責人」或「銀行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上開法人並不限於公司,而兼指非公司組織之法人。 2、政府為銀行股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得以政府身分當選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惟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職務;亦得推由代表人當選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