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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gmp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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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品製造工廠(以下簡稱藥廠)應具下列基本事項: (一)應有適當之建築設施、空間及設備。 (二)所有作業均應分別訂定明確之書面作業程序。 (三)應有經適當訓練能正確執行任務之作業人員。 (四)應使用合於既定規格及儲存條件之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
      www.6laws.net/6law/law3/藥品優良製造規範.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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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名稱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藥物製造工廠之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一 章 西藥.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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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ese herbal medicine factory buildings shall be we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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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3. 法規資訊 組織及處務類 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類 食品類法令規章 藥廠GMP相關法規 實驗室認證管理 GTP相關法規 規費與其他類 修法專區 檢驗類 管制藥品類 科技計畫執行作業相關法令及規定 生技法規策略諮議會 便民服務 食品藥物開放資料平臺(OPEN

  4. 2024年4月9日 · 製藥工廠管理(GMP/GDP) 邊境查驗專區 企劃及科技管理 通報及安全監視專區 法規資訊 組織及處務類 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類 食品類法令規章 藥廠GMP相關法規 實驗室認證管理 GTP相關法規 規費與其他類 修法專區 檢驗類 管制藥品類 科技計畫執行作業

    • 藥品GMP專職稽查體系。為建立獨立、專業與一元化之西藥廠GMP管理單位,民國79年4月1日起,前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將西藥廠GMP後續管理與檢查作業移由前藥物食品檢驗局(以下簡稱藥檢局)負責,民國87年7月1日起,國內西藥廠GMP管理與檢查業務(包括新廠、新劑型GMP評鑑等)皆移由藥檢局主政。
    • 藥品GMP證明書核發。民國93年藥事法修正後,衛生署開始核發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並自民國95年起開辦臨櫃辦理業務。隨後於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令修訂藥事法第57條第3項之規定,藥物製造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藥商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
    • 國內藥廠GMP推動歷程與現況。(一) 國內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國內西藥製劑工廠實施GMP之歷程可分為3大階段,包括:(1)民國66至77年之推動GMP、(2)民國84至94年之推動確效作業cGMP及(3)民國96年起之推動國際GMP標準。
    • 輸入藥品製造工廠管理。(一)輸入藥品製造工廠資料書面審查。我國對於輸入藥品製造廠之管理始於民國65年,凡申請輸入藥品查驗登記,應同時檢附國外製造廠之藥廠基本資料。
  5. 《 良好作業規範 》(英語: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是指 食物 、 藥品 、 醫療器械 、 化妝品 等生產和質量管理的法規 [1] 。 世界衛生組織 於1975年11月正式公布GMP標準,台灣亦將之納入管制規範 [1] 。 國際上藥品的概念包括獸藥,只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 澳大利亞 等少數幾個國家是將人用藥GMP和獸藥GMP分開的。 除去GMP,還有多種 GxP (英語:GxP) (「良好某某規範」)。 中國大陸 [ 編輯] 目前,中國大陸血液製品、粉針劑、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生產企業全部按GMP標準進行,已通過GMP認證的企業可以在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查詢。 藥品GM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 [ 編輯]

  6.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藥物之委託製造及檢驗,應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委託製造,係指將藥物在製程中之任一階段或連續階段或全程委託他廠製造。 第 4 條.

  7. 1.2 GMP 適用於從研究用藥品的製造、技術 移轉、商業製造到產品終止的生命週期 階段。但是,如同ICH Q10 所描述,製 藥品質系統可以延伸到製藥開發生命週 期階段,雖然其為可選擇的項目,但應 會促進創新與持續改善,並且強化製劑 開發與製造活動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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