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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層面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重為原則,至少選一個層面進行評鑑,並於辦理期間三年內完成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之評鑑;申請多年期及核心學校之學校,其評鑑內容應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增列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作為評鑑實施之內容。 前項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準,由學校自行參照選用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訂定,並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五)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受校內評鑑(他評): .

  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踐教師專業發展及精進學生學習品質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推動學校落實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 下簡稱實踐方案),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及素養以提供實施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所需支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 學術機構、中央與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及其他. 非營利民間法人、團體(以下併稱法人、團體)。 三、辦理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部: 1、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主辦單位):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 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4.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 :::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 0950039877D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九十五年四月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教育部臺研字第 0960013140C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教育部臺研字第 0970009723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6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教育部臺研字第 0970253430C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

  5. 教育部刻正研議自106學年度起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以下簡稱教專評鑑)將轉型為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從中央地方學校教師發展共好的夥伴關係攜手研商解決教育問題的策略並以系統思考盤點統整的概念實現教育價值並給予教師專業支持情感支持與共同面對問題的支持提供更貼近現場教師專業成長需求把教師專業自主權真正還給教師促進臺灣的教育品質更加提升規劃中的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將以自發互助共好之概念給予教師專業成長支持針對實習生和初任教師提供系統化之教學領導教師機制打造客製化的服務協助增進教學通識技巧並透過教學領導教師帶領校內教師學習社群進行備課觀課議課帶動新進同儕教師專業成長。

  6. 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評鑑方式評鑑推動小組的組成比例及產生方式評鑑實施時程評鑑結果之應用及經費需求等。 (直轄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內容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計畫並應研擬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總計畫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計畫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請本部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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