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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進貨事實者,若涉及詐術等嚴重漏稅意圖,最高可裁處十倍罰鍰外,並追究刑責。 過去,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扣抵營業稅是按二倍處罰,若漏稅額在1萬元以下者,裁處一倍;漏稅額超過1萬元以上者,最高可罰1.5倍。 財部說,未來不再區分是不是虛設行號發票,也不再按漏稅額高低決定裁罰倍數,罰鍰最少一倍。
      www.taipeicpb.org.tw/news/index.php?id=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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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虛設行號靠洗發票冒退營業稅財政部有法可罰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取得不實發票扣抵營業稅不再區分是否為虛設行號也不分有無販賣發票行為只要使用不實交易對象發票抵稅即可按漏稅額處一到二倍罰鍰

  3. 申請註銷登記尚未經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按所漏稅額處一五倍之核准前繼續營業者。 罰鍰。 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減輕處罰如下: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五倍之罰鍰。 二、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處 ‧六倍之罰鍰。 三、漏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處 ‧七五倍之罰鍰。 二、經主管稽徵機關執行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停業後仍繼續營業鍰。 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者。 已補繳稅款者,處二‧五倍之罰鍰。 三、申請暫停營業後,未按所漏稅額處一‧五倍之依規定申請復業而營罰鍰。

  4. 2009年12月8日 · 虛設行號過去採取販賣發票方式將無交易事實的發票交由部分企業申報扣抵進項營業稅額按照稅法規定可處一到十倍的罰鍰稅捐機關發現近年來虛設行號犯罪不再以單純販賣發票為業而改採集團犯罪手法集團之間的虛設行號相互開立發票並交由最後一手向國庫冒退營業稅財政部將這種犯罪手法稱之為洗發票」。 由於大法官會議第337號解釋認為,稅捐機關目前對於包括取得虛設行號發票這類漏稅行為處罰,不應以開立憑證者有無繳稅為依據,而應視虛報進項額的營業人有無逃漏稅,做為處罰要件。 財部昨(7)日指出,稅捐機關查獲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企業送罰時,一旦碰上虛設行號彼此間「洗發票」行為,因不涉及販賣發票,或稅捐機關無法證明發票是否全數由虛設行號開出,導致稅務爭訟案頻傳,法院也無法援用稅法開罰。

  5. 2022年10月25日 · 近年頻傳民眾分散消費金額洗發票」,也就是取得小額 統一發票 中獎為杜絕此情況財政部去年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由各區 國稅局 加強查核,若查到中獎異常案件,將不予給獎,今年上半年已查獲30件、應追回獎金18.47萬元,等於每案追回逾6千元,主要都以購買 塑膠袋 等小額發票最多。...

  6. 2023年10月26日 · 財政部昨25日修正發布營業稅稅務違章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針對營業人僅漏報股利收入者從原本應罰0.5倍罰鍰減半至0.25倍罰鍰且若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裁罰倍數更可降至0.12倍為使稽徵機關對於逃漏稅等違章能有一致性處理財政部訂有裁罰倍數參考表簡稱裁倍表分別訂明各稅目所涉及的違規情形按情節輕重明訂裁罰金額及倍數財政部昨日修正營業稅第51條裁罰倍數。 營業稅法51條裁倍表修正重點. 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若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營業、或是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逾期申報等樣態,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財政部修正裁倍表主要有三大重點。 首先針對漏報股利收入調降裁罰倍數。

  7.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證應依財政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財政部 98.12.7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查獲應如何處罰? (9601) 112-11-03.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經查獲,要不要處罰? (9613) 112-04-25. 滯納稅款應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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