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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經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扣繳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2.在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10天內,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的給付總額沒有超過應填報或填發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30%者,免予處罰。 3.已依國稅局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扣繳稅額在4,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2.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線上申辦.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註銷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

  3. 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每個人的各種所得都要合併申報,但並不是每個人所發生的費用都可申報扣除。 例如列舉扣除項目中,非全民健保之保險費支出,只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同申報戶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減除,其他親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也有人身保險費支出,仍不能適用列舉扣除保險費的規定。 又如特別扣除額項目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方可在每人25,000元限額內扣除。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的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另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換屋情況,才可適用。 四、如何利用保險費規劃節稅?

  4. 1.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居留天數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5. 其扣繳率分別為: 1.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2.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3.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4.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 但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以前述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分配額扣取15%。 5.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6.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6.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壹、課稅範圍. 1103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更新日期:110-10-06.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7.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懶人包. Q2:各類所得的扣繳率各多少? 更新日期:113-05-03. A:各類所得的扣繳率如下表(自 113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更多相關資訊. Q1:那些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 10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