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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行政院112 年12 月18 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訂定. 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發給對象如下: ( 一)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 二) 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三、發給基準如下: ( 一) 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 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2、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2. 參考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 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 二) 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又留職停薪在國內受訓人員,如受訓機關可依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時,其在原機關服務年資得予併計;結訓後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返回原機關服務者,受訓期間之年資亦得併計。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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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最新消息.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2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發給。

  5. 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所有條文. 為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 二、發給項目及對象. (年終工作獎金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 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一百年中退. 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二)年終慰問金: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役、職)人員. (含軍職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及按月. 致送禮遇金之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標準. (一)公務機關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二項(立法. 委員比照支給),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 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6.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問答集目次 .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注意事項規定? ............................................ 1. Q2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勞務採購進用之廚工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7.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草案)與一百十一年規定對照表. 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 (2)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1、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基準計發,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基準發給。 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發給,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基準發給。 3、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酌訂定。

  8. 2011年12月26日 · 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0006308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十六點;並自即日生 效 一、為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二、發給項目及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