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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月5日 · 律師談吉他. 2019年1月5日 ·. 【約聘約聘人員離職有沒有資遣費最近同時接到雇主勞工的諮詢問我約聘人員有沒有資遣費要不要給資遣費? 」這個問題說來簡單但也複雜先從約聘人員的定義來說起再來是定期契約的意義最後法院是怎麼看這種案件的什麼是約聘工聘用人員約聘勞工? 「約聘」的意思,說穿了是「短期、暫時、不長久」的意思。 一般的勞動契約不會寫服務年限,原則上會希望雇了人就用到退休為止,但在某些情況,雇主可能只有密集但短暫的勞動需求,因此只想雇用「短期」勞工,例如只簽一年一期的勞動契約,這一類的勞工就叫做「約聘人員、聘用人員或約聘勞工」。

  2. 2019年3月27日 · 問題:. 陳老師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管理委員經開會決議「委任」或 ...

  3.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員合約之定性及其所生爭議應循之救濟途徑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辨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抗字第 64 號裁定...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員合約之定性及其所生爭議應循之救濟途徑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辨...

  4. 2015年4月2日 · 經查目前法律只規範「企業經營者」對「不特定多數對象」的「定型化契約」才有契約審閱期。 勞動契約書非屬定型化契約,沒有契約審閱期。 簽約後想離職,因勞動契約的效力不能凌駕法律,即勞基法,故可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5. 新聞日前有消息指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中指出約聘人員任滿三年可擔任有職稱職等的職務被質疑破壞文官制度

  6. 2020年7月13日 · 約聘人員工作義務福利制度化 不是轉職公務員簡單來說只是要將公務單位約聘人員的1.公開競爭遴選制度 2.利益迴避 3.進用資格條件 4.薪資 5.工作考核續約終止聘約 6.應遵守服務行為 7.勞保、勞退 做完整法制規範。(官方不要講太複雜好 ...

  7. 2018年9月17日 · #約聘人員 #約僱人員 改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了喔! 已上路(2018.07.01施行) 提撥6% 個人帳戶制 確定提撥制 在政府與民間的年資都可累計 約聘僱人員理論上是定期性或臨時性的工作過去離職即結清的方式不利同仁在公家和民間公司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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