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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警察特考簡章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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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給自己一次機會!薪水、錄取率、報名資格,一次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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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考試公告 -. 舉辦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及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112/1/19增列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需用名額。 【112/6/1】 考試相關法規.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 -.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112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應考須知附件112/3/1】

    • 一般警察特考(警察考試)介紹
    • 一般警察特考(警察考試)考科
    • 一般警察特考(警察考試)考試資格

    自民國100年起實施一般警察特考及警察特考雙軌制度,雙軌制是指警察人力進用分為二種考試,警大警專畢業生報考「警察特考」;一般大學、高中畢業生報考「一般警察特考」(原基層警察特考),即一般警察特考與警察特考的差別僅在於考生背景是否為警校警專畢業生。 一般警察特考與警察特考考試科目相同,分為刑事、水上、消防、交通警察等考試類別,非警校警專生亦可藉由學校學習或是其他進修學習管道準備考試。 了解更多»警察特考(內軌制)警專、警大生才可報考。

    ◎一般警察特考二等:共同2科+專業科目4科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共同2科+專業科目5科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除外):共同3科+專業科目3科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共同2科+專業科目3科
    ◎ 一般警察特考二等:年齡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
    ◎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 年齡25歲以下、高中(職)畢業可報考警專/警大考試
  2. 本考試簡介 -.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13/2/16】.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113/2/16】.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113/2/16】.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113/2/16】. 應考須知 -. 113年 ...

  3. 檢定考試.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13年03月 8日至18日。 貳、考試日期:113年 6月15至16日 (第一試筆試)。 參、應考資格: 二等考試:18歲以上,42歲以下 , 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者。 三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4.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不限性別男女皆宜排除警校體系 (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是一般大眾進入警界的最佳管道警察人員因工作特殊須備一定的體格條件在報考資格上有身高年齡上的限制在學歷限制上二等須碩士以上學歷三等須大學以學歷四等須高中職以上學歷一般警察特考快速導覽一般警察特考資格條件. 按公務人員特考係特考特用有國家政策考量因素一般警察特考用人機關有訂定應考資格包括年齡體檢及調任等限制條件。 一般警察人員個別資格條件》 Top. 考警察年齡限制. 警察人員因工作的特殊性,須具備一定的體格條件,因此在年齡上有所限制,各等別限制如下: 二等考試:年齡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 三等考試: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四等考試:年齡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Top.

  5. 其他人也問了

  6.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 1.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八考區舉行。 2.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僅設臺北考區

  7. 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具有附件3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 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1. 三等考試:年滿18 歲以上,37 歲以下即民國 74 年3 月7 日以後 至93 年6 月17 日以前出生者。 2. 四等考試:年滿18 歲以上,37 歲以下即民國 74 年3 月7 日以後 至93 年6 月17 日以前出生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 條第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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