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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0月28日 · 社會今日熱門. 網友回應.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任職於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與一名女記者在局長辦公室內嘿咻還害她墮胎2次甚至分手後還在臉書放上兩人合照雖然僅10分鐘就下架但懲戒法院二審認為此舉已冒犯女記者構成性騷擾」,28日加重改判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 二審指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已訂婚,卻另與女記者交往,而後女記者欲分手,丁允恭為了挽回,在「臉書」上公開兩人合照,雖約10分鐘後即下架,但已造成女記者感受到冒犯情境,並為流言所苦,致遭受負面評價,影響與其他異性交友機會。

  2. 2022年10月4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與一名電視台女記者交往並在辦公桌上嘿咻懲戒法院一審認定他放蕩損害公務員形象判撤職2年監察院不滿合議庭未認定丁性騷擾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4日採不公開審理定10月28日宣判。 監察院上訴指出,丁允恭上傳與女記者的合照,造成她工作困擾,已構成性騷擾,一審卻未認定成立,判決有誤,要求二審改判。 二審4日開庭,邀請3位曾研究性別議題的學者出庭擔任鑑定人,惟因本案涉及性騷擾,採不公開審理。 庭訊時間長達3小時,審判長李伯道庭末諭知10月28日下午3時宣判。 丁允恭庭後不發一語走出法院;監委紀惠容則表示,與合議庭有約定,對外不能講庭訊內容。 本案爭點在於丁允恭把合照放上網,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

  3. 2023年5月2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懲戒法院二審認定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在辦公室嘿咻女記者事後又在臉書張貼兩人的親密合照涉犯性騷擾去年判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確定丁允恭質疑判決違反比例原則及侵害言論自由權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駁回丁允恭主張懲戒法院二審認定他擔任職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在臉書上公開與女記者的親密合照已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性騷擾判處撤職停運3年已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且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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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2年8月18日 ·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與擔任記者的前女友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被監察院彈劾後由懲戒法院判決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丁允恭趕在民事訴訟2年提告期限屆滿前由妻子蔣婕妤代為赴台北地院遞狀就女記者偷拍丁睡覺照片並提供給媒體爆料一事提起民事告訴蔣女強調女記者此舉已構成性騷擾求償1元。 蔣女稍早受訪稱,丈夫丁允恭目前在民間公司上班,因此今天由她代為遞狀,而丈夫會提告是因為監察院認為先生在臉書上傳與女記者在餐廳的合照,構成性騷擾,但經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照片沒有性騷意味,監委紀惠容卻仍認為構成環境性騷擾決定上訴,導致他們夫妻兩年來不得安寧。

  6. 2022年10月28日 · 2022/10/28 15:1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在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與一名女記者在局長辦公桌上嘿咻害她墮胎兩次2017年分手後還把兩人合拍照放上網造成女記者困擾故提起彈劾懲戒法院一審判丁撤職停用2年但監察院不滿性騷擾未成立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28日改判撤職3年全案確定懲戒法院二審28日廢棄原判決,改判丁允恭撤職3年,詳細判決理由稍後公布。 一審認定,丁允恭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與女記者發生性行為3次,在職務宿舍1次,而後女記者墮胎2次,顯見丁的行為「放蕩不檢」。 兩人分手後,丁允恭為了挽回戀情,竟在臉書貼出跟女記者的親密合照,雖然衣著完整,但女記者的頭靠在丁的肩膀上,已足使人認為二人關係親密,為男女朋友關係。

  7. 2021年3月24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已離職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與女記者在辦公室嘿咻還拍下性愛影片結婚之後仍藕斷絲連被監察院認定違失情節重大提起彈劾懲戒法院24日重判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可上訴彈劾文指出丁允恭因工作關係結識女記者2013年10月25日訂婚後仍與女記者交往關係複雜兩人還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辦公桌及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 2017年2月間,女記者北上工作,與丁允恭分手,丁允恭卻在臉書上傳他與女記者的合照,雖10分鐘即下架,但已被媒體截圖報導,造成女記者後續工作困擾。 女記者唯恐丁允恭再將兩人私密照流出,曾要求丁允恭刪除。 監察院認定丁的行為已造成女記者感受冒犯之情境,構成性騷擾。

  8. 2021年4月6日 ·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曾與Y姓女記者在辦公處所做愛而這名Y女現也被挖出另與L男交往期間因不滿L男提分手竟一人分飾兩角謊稱有孕逼L男回頭見L男拒絕理會Y女竟闖L男租屋處狂偷90件物品從保險套空盒子偷到潤滑液護肝解酒片不過法院考量Y女認罪上月30日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判Y女6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Y女與L男原為男女朋友,但L男發現,只要情侶發生爭執,Y女便會以死相逼;2019年9月初,L男受不了提出分手,但Y女不願接受,同月9日起瘋狂聯繫L男未果,同月12日竟找鎖匠進到L男位在租屋處,見物就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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