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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3月24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已離職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與女記者在辦公室嘿咻還拍下性愛影片結婚之後仍藕斷絲連被監察院認定違失情節重大提起彈劾懲戒法院24日重判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可上訴彈劾文指出丁允恭因工作關係結識女記者2013年10月25日訂婚後仍與女記者交往關係複雜兩人還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辦公桌及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 2017年2月間,女記者北上工作,與丁允恭分手,丁允恭卻在臉書上傳他與女記者的合照,雖10分鐘即下架,但已被媒體截圖報導,造成女記者後續工作困擾。 女記者唯恐丁允恭再將兩人私密照流出,曾要求丁允恭刪除。 監察院認定丁的行為已造成女記者感受冒犯之情境,構成性騷擾。

  2. 2022年10月28日 · 2022/10/28 15:1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在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與一名女記者在局長辦公桌上嘿咻害她墮胎兩次2017年分手後還把兩人合拍照放上網造成女記者困擾故提起彈劾懲戒法院一審判丁撤職停用2年但監察院不滿性騷擾未成立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28日改判撤職3年全案確定懲戒法院二審28日廢棄原判決,改判丁允恭撤職3年,詳細判決理由稍後公布。 一審認定,丁允恭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與女記者發生性行為3次,在職務宿舍1次,而後女記者墮胎2次,顯見丁的行為「放蕩不檢」。 兩人分手後,丁允恭為了挽回戀情,竟在臉書貼出跟女記者的親密合照,雖然衣著完整,但女記者的頭靠在丁的肩膀上,已足使人認為二人關係親密,為男女朋友關係。

  3. 2021年3月24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已離職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與女記者在辦公室嘿咻還拍下性愛影片結婚之後仍藕斷絲連被監察院認定違失情節重大提起彈劾懲戒法院24日重判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可上訴彈劾文指出丁允恭因工作關係結識女記者2013年10月25日訂婚後仍與女記者交往關係複雜兩人還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辦公桌及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 2017年2月間,女記者北上工作,與丁允恭分手,丁允恭卻在臉書上傳他與女記者的合照,雖10分鐘即下架,但已被媒體截圖報導,造成女記者後續工作困擾。 女記者唯恐丁允恭再將兩人私密照流出,曾要求丁允恭刪除。 監察院認定丁的行為已造成女記者感受冒犯之情境,構成性騷擾。

  4. 2023年5月2日 · 2023/05/02 11:5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懲戒法院二審認定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在辦公室嘿咻女記者事後又在臉書張貼兩人的親密合照涉犯性騷擾去年判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確定丁允恭質疑判決違反比例原則及侵害言論自由權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駁回丁允恭主張,懲戒法院二審認定他擔任職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在臉書上公開與女記者的親密合照,已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性騷擾,判處撤職停運3年,已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且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 2022年10月4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與一名電視台女記者交往並在辦公桌上嘿咻懲戒法院一審認定他放蕩損害公務員形象判撤職2年監察院不滿合議庭未認定丁性騷擾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4日採不公開審理定10月28日宣判。 監察院上訴指出,丁允恭上傳與女記者的合照,造成她工作困擾,已構成性騷擾,一審卻未認定成立,判決有誤,要求二審改判。 二審4日開庭,邀請3位曾研究性別議題的學者出庭擔任鑑定人,惟因本案涉及性騷擾,採不公開審理。 庭訊時間長達3小時,審判長李伯道庭末諭知10月28日下午3時宣判。 丁允恭庭後不發一語走出法院;監委紀惠容則表示,與合議庭有約定,對外不能講庭訊內容。 本案爭點在於丁允恭把合照放上網,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

  6. 2021年3月23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去年被爆出在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任內曾和女記者在辦公桌上做愛也曾拍下性愛慾片分手後還藕斷絲連監察院以行為不檢為由提起彈劾懲戒法院定24日早上10點宣判。 本案合議庭組成為審判長張清埤、受命法官呂丹玉、陪席法官邵燕玲,雖然公懲法規定公務員懲戒案應公開審理,而丁允恭及監察院代表在3日的言詞辯論庭時亦希望公開,但張清埤考量案情涉及性騷擾,且簡訊內容與性有關,違反善良風俗,諭知閉門審理,無法旁聽,故無從得知合議庭的心證為何,目前難以研判丁允恭會受到哪一種懲戒。 丁允恭屬於政務官,依法只有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申誡。

  7. 2021年3月3日 · 2021/03/03 10:2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離職擔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曾在辦公室與一名女記者做愛還拍下性愛畫面被監察院認定違失情節重大提起彈劾懲戒法院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由於相關卷證與性有關原以為雙方都會聲請不公開審理未料兩造都希望公開審理合議庭左右為難最後由審判長張清埤依職權諭知不公開審理現仍在庭訊中本案合議庭組成為張清埤、受命法官呂丹玉、陪席法官邵燕玲。 張清埤一開庭即表示,「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規定「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故詢問丁允恭與監察院代表是否要聲請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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