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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人就是指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由於法律有所謂公法、私法之別,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法律之不同,首先應可區分為以下「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2. 行政法人,是 中華民國政府 體系中的 半官方機構,為 公法人 的一種,乃 新公共管理 風潮下的產物。 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 財團 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 與 財團法人 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 行政法人組織採 合議制,設有 董事會 與 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其下得設 執行長,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 [1][2] 定義. [編輯] 行政法人,指 國家 及 地方自治團體 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行政法人法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3. 種類.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法人依照設立準據分為 公法人 與 私法人,並依照其成立之基礎分為 財團法人 與 社團法人,最終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 [10] 法人就是指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 由於法律有所謂 公法 、 私法 之別,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法律之不同,首先應可區分為以下「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法律定義. 公法人. 指依據公法規定而成立之法人,如眾所悉知的國家,國家所得設立之其他行政主體(如 地方自治團體),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人民團體等,均屬於公法人。 其實,除了國家以外,其他由國家直接或間接得設立之行政主體,尚可進一步細分。 [11] 地方自治團體. 是由許多成員所組成,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例如 縣 、 市 、 鄉 、 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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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法人依照設立準據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並依照其成立之基礎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最終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

  6. 在中央行政機關之中,共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3個二級機關,以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等3個級機關為「獨立機關」。

  7. 銀行業 ︰ 商業銀行 、專業銀行、 信託投資公司 者屬銀行法法定之狹義的銀行, 信用合作社 、 農會 信用部、 漁會 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 信用卡 等機構則屬廣義的銀行。. 證券 及 期貨 業︰包括 證券商 、證券金融公司、期貨商、 交易所 等。. 保險 業 ...

  8.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 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 公有事業機關。. 註:《會計法》第4條已於108年11月5日修正,其理由為:由於本項原條文對於公有事業機關與公有營業機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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