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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集中他人資金進行金融投資的三大法人機構外國機構投資者、 證券自營商 、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請見「 機構投資商 (英語:Institutional investor) 」。 維基百科 中的法律相關內容 僅供參考 ,並 不能 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 司法管轄區 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 法律聲明 。 法人 (英語: juridical person ,德語: juristische person ,日語: 法人 )是由 法律 所創設,代表 社會團體 的一種抽象 權利主體 ,相對的概念為 自然人 ( natural person )。

  2.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法人依照設立準據分為 公法人 與 私法人 ,並依照其成立之基礎分為 財團法人 與 社團法人 ,最終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 [10] 法人就是指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 由於法律有所謂 公法 、 私法 之別,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法律之不同,首先應可區分為以下「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法律定義. 公法人. 指依據公法規定而成立之法人,如眾所悉知的國家,國家所得設立之其他行政主體(如 地方自治團體 ),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人民團體等,均屬於公法人。 其實,除了國家以外,其他由國家直接或間接得設立之行政主體,尚可進一步細分。 [11] 地方自治團體. 是由許多成員所組成,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例如 縣 、 市 、 鄉 、 鎮 等。

  3. 行政法人,是中華民國政府體系中的半官方機構,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 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

  4. 此條目介紹的是法律概念关于集中他人資金進行金融投資的三大法人機構外國機構投資者證券自營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请见「 機構投資商 (英语:Institutional investor) 」。 維基百科 中的法律相關內容 僅供參考 ,並 不能 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 司法管轄區 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 法律聲明 。 法人 (英語: juridical person ,德語: juristische person ,日语: 法人 )是由 法律 所創設,代表 社會團體 的一種抽象 權利主體 ,相對的概念為 自然人 ( natural person )。

  5. 法人 (英语: juridical person ,德语: juristische person ,日语: 法人 )是由 法律 所创设,代表 社会团体 的一种抽象 权利主体 ,相对的概念为 自然人 ( natural person )。 创设法人的目的,是要让团体作为一个整体,能和团体成员的 个人财产 及法律上的 权利 义务 区分开来,成为单一的独立实体,对外则由“ 董事 ”或“ 理事 ”作为法人代表人 [1] [2] [3] ,最常见的法人形式即是 公司 。 历史 [ 编辑] 罗马法 中,就有近似于“法人”的权利主体概念,包括 社团法人 和 财团法人 ,但未被赋予类名,制度也不完备 [4] [5] 。

  6. 目次. 序言. 不同學說立論之差異. 中華民國實務界對於法人實在說之理解. 註釋. 法人實在說Realitätstheorie為研究法人本質之理論之一原意指法人在法律上本具有取得權利能力之資格反對學說稱為 法人擬制說 。 關於承認法人能夠被 認可為一具有 權利能力 之主體,約有如下之說法: 不同學說立論之差異 [ 編輯] 目的擬人化說 : 奧托·馮·吉爾克 繼受由Beseler及Bluntschli所發展出之「合作社理論 (Genossenschaftstheorie)」,進而發展出所謂之「法人實在說」,此說後來為多數學者所接受。 該說反對擬制說之看法,認為法人並非「擬制」的存在,而強調法人之實在性。

  7.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請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統一編號 [註 1] [1] ,簡稱 統編 ,是 中華民國 營利事業機構與非營利機構的個別 法人 身分代號,為一組8位數字,在註冊登記時由主管機關發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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