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對方,那麼這筆土地還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至於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果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是相對的也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沒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某甲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到死亡時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那麼申報時要把這筆土地200萬加入遺產總額,並且列未償債務200萬元,如果還有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被繼承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證明等。 (財政部72.3.3台財稅第31402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3401 不動產之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2. 扣除額7,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四)遺產淨額:0元 (6,300,000-13,330,000-7,160,000=-14,190,000元) (五)應納遺產稅額為0元

  3. 遺產稅簡介. 更新日期:113-01-30.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 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4. 更新日期:113-04-09.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 ...

  5. 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死亡前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若有此類財產可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以節省遺產稅

  6. 土地增值稅---問答實例. 更新日期:113-04-30. 一、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答: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二、張三聽說土地贈與 ...

  7.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 (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4.一人一生享用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