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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上櫃公司或其負責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債券、其他喪失債信情事、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情事;或上櫃公司股票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櫃或回復原狀者。 二、上櫃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汙、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 ...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情事;或上市公司股票依本公司營業細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回復原狀者。 二、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汙、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者,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處理程序依本中心與上櫃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管. 理股票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第二條、外國. 發行人股票第二上櫃契約第二條及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之規. 定訂定之。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僅發行普通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轉換公司債券、交換. 公司債券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券者,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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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各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惟屬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外: 已依本項第十一款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告者; 已依本項第二十四款辦理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公告者; 屬每月十日前申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者; 取得或處分各類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商業銀行發行之三個月內到期保本保息理財商品者。 (二)上櫃公司從事衍生性商(二)上櫃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占淨值百分之三以上之情形者。 (第二十一款至第二十五款略) 二十六、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或其他重大情事,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造成公司重大損害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占淨值百分之三以上之情形者。
法規修訂資訊. 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下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等3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附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454181號函、本中心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7條 ...
上櫃公司應建立內部重大 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包含發 布重大訊息之評估程序、陳 核紀錄之保存,及違失處置 等相關制度。 上櫃公司於依本處理程序 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 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 正確性及普及性。 上櫃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