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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以保護水域水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三、公共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一、下水道發展政策、方案之訂定。二、下水道法規之訂定及審核。三、直轄市、縣(市)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之核定。四、直轄市、縣(市)下水道建設、管理與研究發展之監督及輔導。
第一章 總則. 1 條 : 為促進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以保護水域 水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2 條 :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 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 三、公共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 四、專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 下水道之下水道。 五、下水道用戶:指依本法及下水道管理規章接用下水道者。 六、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 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七、排水區域:指下水道依其計畫排除下水之地區。 第 3 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 市) 為縣 ( 市) 政府。
第2條(用辭定義). ﹝1﹞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汙水及事業廢水。. 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 三、公共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 四、專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 ...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以保護水域水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
第 1 條. 本細則依下水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指定地區,指都市計畫地區以外之左列地區: 一、水污染管制區。 二、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 三、工業區。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下水道分為左列三種: 一、雨水下水道:專供處理雨水之下水道。 二、污水下水道: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三、合流下水道:供處理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 一、新開發社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 二、新開發工業區:
為促進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以保護水域水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 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