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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參、申報程序. 1313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更新日期:112-04-19.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 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 2.如果沒有配偶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
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1.填寫遺產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2.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3擇1)各1份。 3.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如係74年6月4日(含)以前死亡案件,應檢附拋棄書。 4.繼承系統表1份。 5.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債權確定判決及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或准債權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之文件。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宣導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壹、遺產稅簡介. 更新日期:113-01-30.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 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一)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6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 (30,000,000+2,000,000) 遺產淨額:0元. (32,000,000-13,33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80%=-12,49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設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7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 遺產淨額:0元. (32,000,000-13,33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60%=-6,49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0元.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的項目(免稅額、扣除額)有那些? 3510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例如: 1.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公式計算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1)欠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可以註銷。 (2)欠稅人死亡,如各順序繼承人(含配偶)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且該欠稅人亦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滯欠之稅捐,可以註銷。 (財政部62.11.19.台財稅第38626號函) (財政部88.7.27.台財稅第881096803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於清算完結前後,應如何辦理退稅? (0202) 111-01-06. 營利事業違章漏稅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逕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0203) 111-01-06.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發生清算終結之效果? (0204) 111-01-06.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 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3201 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13-01-03. 3203 員工死亡,公司所給付之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113-01-03. 3204 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因勞工退休金所溢繳稅款,應否課徵遺產稅? 113-01-03. 3205 遺產中屬新市鎮特定區計劃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是否應課徵遺產稅? 1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