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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中文簡稱 氣象署 或 中央氣象署 ,英文簡稱 CWA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的 地球科學 專責機構,負責 氣象 、 氣候 、 海象 、 地震 、 天文 等項目之觀測及預報業務,除了向公眾發布 氣象預報 、 海象預報 (英语:Marine weather forecasting) 與地震測報之外,也是災害性天氣預報( 颱風 警報、 豪雨 特報、 強風 特報、 低溫 特報等)發布、以及 中華民國 《 氣象法 》規定之氣象業務辦理機關。 沿革. 1941年7月1日, 國民政府 在 重慶 成立「 中央氣象局 」,直屬於 行政院 [1] ,管轄全國的氣象、 地震 觀測業務,並接受 內政部 委託編制 國民曆 。 1945年, 抗戰 勝利,中央氣象局遷往 南京 ,改隸 教育部 [1] 。

  2. 6 天前 ·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中文簡稱 氣象署 或 中央氣象署 ,英文簡稱 CWA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的 地球科學 專責機構,負責 氣象 、 氣候 、 海象 、 地震 、 天文 等項目之觀測及預報業務,除了向公眾發布 氣象預報 、 海象預報 (英語:Marine weather forecasting) 與地震測報之外,也是災害性天氣預報( 颱風 警報、 豪雨 特報、 強風 特報、 低溫 特報等)發布、以及 中華民國 《 氣象法 》規定之氣象業務辦理機關。 沿革 [ 編輯] 1941年7月1日, 國民政府 在 重慶 成立「 中央氣象局 」,直屬於 行政院 [1] ,管轄全國的氣象、 地震 觀測業務,並接受 內政部 委託編制 國民曆 。

  3. 6 天前 ·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中文簡稱 氣象署 或 中央氣象署 ,英文簡稱 CWA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的 地球科學 專責機構,負責 氣象 、 氣候 、 海象 、 地震 、 天文 等項目之觀測及預報業務,除了向公眾發布 氣象預報 、 海象預報 (英语:Marine weather forecasting) 與地震測報之外,也是災害性天氣預報( 颱風 警報、 豪雨 特報、 強風 特報、 低溫 特報等)發布、以及 中華民國 《 氣象法 》規定之氣象業務辦理機關。 沿革 [ 编辑] 1941年7月1日, 國民政府 在 重慶 成立「 中央氣象局 」,直屬於 行政院 [1] ,管轄全國的氣象、 地震 觀測業務,並接受 內政部 委託編制 國民曆 。

  4. 2013年9月22日 · 臺灣正體. 工具. 列表為 中華民國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發佈警報的 颱風 列表。 表格說明 [ 編輯] 颱風名稱 [ 編輯] 中央氣象署對颱風的中文譯名。 侵臺路徑 [ 編輯] 警報期間 [ 編輯] 從發佈警報到解除警報的期間。 [3] 近臺強度 [ 編輯] 颱風靠近 臺灣 時的強度,共分為 輕度颱風 、 中度颱風 、 強烈颱風 及 超級強烈颱風 (簡稱 超強颱風 ) [註 1] 。 近臺近中心最低氣壓 [ 編輯] 颱風靠近臺灣時,近中心最低氣壓 氣壓值 [3] ,數字越低則颱風強度越強。 [4] 近臺近中心最大風速 [ 編輯] 颱風靠近臺灣時,10分鐘平均風速的 每秒公尺 數 [3] 為最大風速。 近臺7級風暴風半徑 [ 編輯]

  5. 為提昇臺灣南部地區氣象服務品質並加強臺灣南部地區地震及氣象監測能力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決定於台南氣象站 臺南市 原址興建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灣南區氣象中心」,台南氣象站觀測業務於民國87年1998年5月1日配合暫時搬遷至 臺南縣 永康市行 之氣象站同年中央氣象局在台南市原址興建一棟地下二層地上七層的台灣南區氣象中心。 這所兼具氣象教育功能的氣象中心於民國90年(2001年)3月16日成立、同年11月16日正式啟用。 組織. 主任. 副主任. 簡任技正. 技正. 氣象觀測課. 1.地面氣象觀測. 2.高空氣象觀測. 3.自動雨量及氣象遙測系統區域站之管理. 4.觀測資料之統計、整理、保管及供應. 5.觀測儀器之初級維護. 天氣預報課. 1.南臺灣傳統氣象觀測資料分析與守視.

  6. 中央氣象署颱風警報 是由 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所發布的 颱風警報 ,是中央氣象署針對 颱風 侵襲 臺澎金馬 時所發佈的警報,分為 海上颱風警報 與 陸上颱風警報 。 歷史與現況. 中華民國的氣象單位受到許多變革自1950年中央氣象局自 廣州 遷 臺北 [1] ,抗戰過後的台灣才有一個新的氣象單位負責氣象的觀測與預報而後於1958年7月中央氣象局奉令裁併為臺灣省氣象所松山氣象臺由 民航局 代管 [1] ,直至1971年重新設置於 交通部 之下。 1973年,交通部發布 行政命令 「交航字第16862號令」,實施《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針對中心最大風速每秒17.2公尺以上的熱帶氣旋,對各該海域所發布警報 [2] 。

  7. 臺灣正體. 工具.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震度分級臺灣 使用的 地震震度 分級,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制定以地動 加速度 與地動速度來區分,分為0級、1級、2級、3級、4級、5弱、5強、6弱、6強、 7級 ,共10個等級。 歷史 [ 編輯] 臺灣的地震觀測始於 日治時期 ,2000年8月之前的震度分級是沿用日本1936至1948年所使用的 震度分級 ,將震度分成0級至6級,共7個等級,震度6級為地動加速度在250 gal 以上。 [1] 1999年 921大地震 時中央氣象局曾記錄到地動加速度超過980gal的資料,由於測得震度6級的地區廣闊,不利於受災情況之研判,中央氣象局在2000年8月公告增加一個震度分級,以地動加速度400gal作為震度6級的上限,400gal以上定為震度7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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