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前項所稱流行疫情嚴重程度指重大傳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研判需應變動員等之狀況。 第 3 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疫情監測資訊之研判、防疫應變政策之制訂及其推動。 二、防疫應變所需之資源、設備及相關機關(構)人員等之統籌與整合。 三、防疫應變所需之新聞發布、教育宣導、傳播媒體優先使用、入出國(境)管制、居家檢疫、國際組織聯繫與合作、機場與港口管制、運輸工具徵用、公共環境清消、勞動安全衛生、人畜共通傳染病防治及其他流行疫情防治必要措施。 第 4 條.

    • Article Content

      If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cting upon ...

    • 下載PDF檔

      法規名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

    • 第 11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 ...

    • 沿革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

    • 友善列印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

  2.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3. 法條. 法規名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編組、訓練、協助事項及作業程序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share. 因應疫情變化調升開設層級. (2020年1月20日報請行政院核准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以三級開設。 (二) 2020年1月23日由行政院蘇院長貞昌宣布提升為二級開設。 (三)2020年2月27日由行政院蘇院長貞昌宣布提升至最高等級一級開設。 一級開設之組織架構. (一) 以「情報、作戰、後勤」3大範疇,下設10個執行分組進行各項防疫作為。 (二) 成立專家諮詢小組,邀集專家學者研議醫療及防疫專業技術面建議。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疫情流行中心一級開設架構圖. 第一層:指揮官衛生福利部王次長必勝. 第二層:副指揮官經濟復陳次長正祺、交通部陳次長彥伯. 另設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家諮詢會議. 第三層:

  6. 國家衛生指揮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英語: Central Epidemic Command Center, Nation Health Command Center ,縮寫 CECC ,簡稱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為 中華民國 國家衛生指揮中心 (NHCC)在因應 傳染病 大流行 而設置之 中央 層級的任務編組單位。 與生物病原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反生物恐怖攻擊指揮中心及中央緊急醫療災難應變中心等4個任務編組相互結合,同屬國家衛生指揮中心的一環,依疫情及災變需求而開設相對應的指揮應變中心。

  7. 法令規章. 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感染症防治中心. 感染症防治中心.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