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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4月25日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5)日表示,鑒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國內疫情持續穩定且處於低點,且國際間亦朝向調降防疫等級,故宣布自5月1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

  2. 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3. 2020年1月5日 · 因應邊境逐步開放,指揮中心預為規劃入境者免除居家檢疫措施,將採7天自主防疫,並視疫情發展決定實施日期 2022/9/22 自9月29日零時起,調增入境總人數為每週6萬人次、取消入境唾液PCR檢測、檢疫處所得全程採1人1室,相關部會積極準備「0+7 ...

  4. 1.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含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5.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6.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前項所稱流行疫情嚴重程度,指重大傳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擊或經

  7. 一、為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本中心前於109年4月7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295號函,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但書「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防疫之措施者」態樣,包括「非必要出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