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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第7條。 (一) 申請本專案支持金適用對象為國內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 (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借款人應具備之條件及婚姻狀態以112年2月28日為認定基準日婚姻狀態依內政部戶政資料庫登錄資訊為準合計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合計持有房屋1戶以內。 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850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 (市)住宅為新臺幣700萬元以內。 中華民國110年家庭成員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120萬元以內。 (二) 借款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三) 申請人應為借款人,同一貸款或同一住宅以提出1件申請為限。

  2. 2023年6月1日 · 中產以下房貸戶支持專案合格受戶近49萬戶 國土署3萬元定額支持金 農曆年前可全數核撥入帳 發布日期: 2024-01-30 發布單位: 住宅發展組

  3. 依本辦法第四條提供支持金適用對象為國內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 (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合計僅有一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合計持有房屋一戶以內。 ()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八百五十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 (市)住宅為新臺幣七百萬元以內。 (四)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內。 借款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四、申請人應為借款人,同一貸款或同一住宅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 前點資格條件之認定與審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以本署認可之方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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