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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者按逾限或出售當時折舊補徵關稅以其所繳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12 點閱次數:1808.

  3. 第68條.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 前項所稱正常價格,指在通常貿易過程,在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得以其輸往適當之第三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或以其在原產製國之生產成本加合理之管理、銷售與其他費用及正常利潤之推定價格,作為比較之基準。 第69條. 前2條所稱損害中華民國產業,指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 平衡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領受之補貼金額;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傾銷差額。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課徵範圍、對象、稅額、開徵或停徵日期,應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實施。

  4.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申報進口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其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者,得經納稅義務人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12 點閱次數:2914.

  5. 答: 「先放後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提供一定金額之擔保,經海關核准後,在擔保期間內,凡該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應繳進口貨物之關稅、保證金及應徵代徵各項稅費,可由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擔保額度暫行扣抵,先予放行提貨

  6. 進口貨物應繳之稅費有那些? -財政部關務署. 首頁 > 資訊匯流 > 線上查詢 > 常見問答 > 進口貨物應繳之稅費有那些? ::: 進口貨物應繳之稅費有那些? 關稅: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課徵方式分三種: 從量稅 ─進口貨物關稅之課徵,按其重量(公斤或公噸)及每單位重量應徵稅額計算之。 其公式為:關稅=重量×稅額。 從價稅 ─進口貨物關稅之課徵,按其價格及稅率計算之。 其公式為:關稅=完稅價格×稅率。 一般進口貨物大多按從價稅課徵關稅。 複合稅 ─在同一稅號內,同時並列從價稅率及從量稅率,採從高課徵。 推廣貿易服務費:貨物完稅價格乘以0.04%。 (註:推貿費100元以下免徵) 貨物稅: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後乘以貨物稅稅率;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應課貨物稅之品目,免徵。

  7. 2021年2月18日 · 附修正「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部 長 蘇建榮.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保稅倉庫應在港區、機場、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鄰近港口地區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設立。. 第 七 條 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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