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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 編輯]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 五權分立 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 民主 國家 採用的 三權分立 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 行政部門 管轄 [註 2] ,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 行政部門 的常態亦不相同。

  2. 中華民國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 编辑]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 五權分立 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 民主 國家 採用的 三權分立 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 行政部門 管轄 [註 2] ,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 行政部門 的常態亦不相同。

  3. 以下收錄的條目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分類為:. A中央一級機關行政院 ). B中央二級機關 - 部. C中央二級機關 - 會、獨立機關. D中央二級機關 - 會、署、處 (機關銜冠有行政院). E行政院直屬中央三級機關獨立機關. F:歷史上與 ...

  4. 中華民國政府 是 中華民國 的 治權機構 ,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 武昌 的 中華民國軍政府 ,之後歷經 南京臨時政府 、 北京臨時政府 、 北洋政府 、 國民政府 等多次 政權 替換。 現今在 臺澎金馬 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係基於1947年 施行 的《 中華民國憲法 》、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分為 中央政府 、 地方政府 兩大層級。

  5. Category: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以下收錄的條目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分類為:. A中央一級機關行政院 ). B中央二級機關 - 部. C中央二級機關 - 獨立機關. D中央二級機關 - 會、署、處 (機關銜冠有行政院). E:行政院直屬 ...

  6.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通稱 行政院組織改造 、或簡稱為 組改 [1] ,是 中華民國政府 自2012年起針對 行政院 及其 所屬部會 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概述. 中華民國政府 自 民國 38年(1949年)遷往 台灣 之後中央政府 行政機關 的組織架構仍維持8部2會的建制。 進入1970年代之後因應施政上的需要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 開始大量增設所屬機關;但開始擴大編制之後,過多的組織機關反而不利於政務的推行,例如行政院屬下具有 部會 地位的委員會便高達21個之多。 有鑑於此,1990年代起,行政院著手規劃進行「 中央政府改革工程 」(又有 中華民國政府改造 、 行政院組織改造 、 中央政府組織再造 、 中央政府再造 等名稱) [2] 。

  7.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簡稱 政院 ,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 行政院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 ,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 ,廣義上則涵蓋由行政院管轄之各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院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 ,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院長為內閣首長( 政府首腦 ),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 ,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准,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