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公司法之公司的意義. 1.依公司法第1條的規定,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而依公司法所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2.依公司法第2條的規定,公司可分「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種。 3.依公司法第4條的規定,凡是依外國法律而組織登記,並且經我國政府認許,而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外國公司,在法令的限制之內,也可以與中華民國同種類之公司享受相同的權利。...

  2. 2024年2月6日 · 陸公司法修正 台商加速合規審查. 提要. 三資企業法明年退場 新法7月1日上路 台資企業儘快呈報合法公司章程. 本文共809字. 00:00. 2024/02/06 10:55:00. 經濟日報 高穎(荷盛顧問特聘上海拓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3) 年底大陸頒布新修訂的公司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提供台商應關注的幾項重點:...

  3. 2024年2月6日 · 00:00. 2024/02/06 09:48:00. 經濟日報 李炎奇. 去 (2023) 年底大陸頒佈新修訂的公司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提供台商應關注的幾項重點、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責任 :(1)股東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出資。 對已設立但未繳足出資的公司,應在過渡期內完成。...

    • 修正出資制度。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採認繳制,且對出資年限沒有限制,不利於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新《公司法》則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由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則改為實繳制。
    • 完善董事信義義務。當股東未按期出資時,董事會有催繳出資的義務,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若違規分配利潤給公司造成損失,負有責任的董監高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均為清算義務人,若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應對公司和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 簡化股權轉讓及可定向減資。1、新《公司法》簡化了股權轉讓的操作,刪除了過去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前置條件,並進一步明確優先購買權通知,應包括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
    • 可以不設立監事會。新《公司法》允許公司選擇「單層治理模式」,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選擇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就可以不再設立監事會;另一方面,為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規模較小或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也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只需設立一名董事、一名監事,如果全體股東都同意,則有限公司可以連監事都不需設立。
  4. 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是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落實公司治理時的主要依據我國近年來基於公司治理的發展趨勢逐步修改公司法及證交法例如去101年修改有關董事及監察人選舉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強化董事責任及電子投票等相關規定民國102年要求資本額在500億以上之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等。...

  5. 2018年2月22日 · 依現行公司法第192 條之1 規定,採取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於公司受理提名期間,以書面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違反不得充任經理人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

  6.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四000七七一五一號 發布日期:104年07月01日 5. 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