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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成立以來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之前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該憲法施行前,國共內戰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 ...

  2. 2024年7月29日 ·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4]:8251。全文共14章、175條 [4]:8251,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 ...

  3.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 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

  4.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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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 1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 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

  6.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7.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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