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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農會朝專業化方向升級轉型,進而落實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經濟發展,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的「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農會是政府推動農業政策重要的橋梁,也扮演著安定農村、發展農業的關鍵角色。 此次修法係為端正農會選風、強化農會自治、維護農會會務正常推動、增進農會員工素質、擴大農漁合作投資,有助農會朝專業化方向升級轉型,對落實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經濟發展均有相當助益。 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為因應國內農業經營環境轉變及國際經貿整合的挑戰,提升農會人員素質,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完善農會理(監)事會之召開及端正農會選舉風氣,爰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有效因應及調整,並將挑戰轉化為農業升級與突破的契機,政府自106年起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亦是「5+2」產業創新計畫之一,運用科技創新,提高農業附加價值,確保農民福利及收益,並兼顧資源循環利用及生態環境永續,積極創新農業價值。
為此,政府積極推動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民職災保險)、農業保險、農民退休儲金等4大福利措施,以建構完整農民社會經濟安全網,保障農民健康、協助農民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保障,並照顧農民退休安養生活,期能打破
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二修正草案通過後表示,「農會法」及「漁會法」的修正,主要是因應部分縣 (市)改制為直轄市,並建立農、漁會自願性合併機制及配套措施,同時也對農會層級及會員代表等之選任資格通盤檢討,期使各級農、漁會組織更趨健全,保障農、漁民權益。 吳院長指出,今天通過的「農會法」及「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9月30日行政院會經行政院副院長陳冲所提意見又行研議補強後,已更臻完善,他指示農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農會法」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刪除本法有關信用部業務管理之規定;另為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將漁會納入共同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主體,並明確規範農會、漁會共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應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 年3 月31日. 壹、農會法修法緣由(1/2) 端正選舉風氣農會進步改革. 為遏止部分農會選舉( 選舉權人、 候選人、總幹事遴聘及具備資格者) 賄選歪風, 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提高刑度與罰則, 並增訂具有選舉權人資格、 具候選人資格、具理事候選人資格、 參與候聘登記人或具候聘登記資格者為處罰對象。 訂定考訓規範提升員工素質. 明定農會統一考訓之作業流程、科目計分基準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督導中華民國農會辦理,以提升農會考試之公平性, 強化農會員工素質。 避免惡意缺席阻礙會務發展. 比照人民團體法, 增訂農會理事長( 常務監事)、 理( 監) 事,無故不召開、 出席會議的解除職務、 視同辭職之規定。 1. 壹、農會法修法緣由(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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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統一考試及聘任職員之訓練由誰辦理?
說明: 一、本院農委會函以,為因應國內農業經營環境轉變及國際經貿整合的挑戰,提升農會人員素質,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完善農會理( 監)事會之召開及端正農會選舉風氣,本會爰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案經張政務委員景森邀集內政部、法務部、農委會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整理竣事。 三、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 一)為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將漁會納入為得與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之主體,又因農會、漁會已符合公司法第128條關於發起人之規定,爰刪除排除公司法該條規定。 ( 修正條文第5 條) ( 二)鑒於臺灣省農會業已併入中華民國農會,爰刪除相關之過渡規定及定明中華民國農會之名稱。
日期:100-11-08. 行政院長吳敦義今(8)日出席「台灣省各級農會第26屆資深績優服務人員表彰大會」時表示,農業是國家發展不可或缺的基礎,國家以農為本、民以食為天的基本價值永遠都不會改變。. 吳院長特別感謝各級農會為農村振興、農產品產銷等付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