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臺灣 的電信事業 原由 電信總局 獨占經營。 為使電信產業更具競爭力以及提升服務品質交通部自19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逐步將電信事業開放予民營業者經營而在電信自由化的計畫當中最重要的即是電信事業的政企分離」,將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脫鉤。 1996年7月1日,依據通過施行的《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合稱「電信三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的電信事業營運部門正式分割公司化。 依中華民國《 電信法 》等法規所規範,主管機關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電信法》規定電信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其中第一類電信事業採特許制 [1] ,第二類電信事業採登記許可制 [2] 。

  2.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臺灣 的電信事業 原由 電信總局 獨占經營。 為使電信產業更具競爭力以及提升服務品質交通部自19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逐步將電信事業開放予民營業者經營而在電信自由化的計畫當中最重要的即是電信事業的政企分離」,將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脫鉤。 1996年7月1日,依據通過施行的《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合稱「電信三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的電信事業營運部門正式分割公司化。 依中華民國《 電信法 》等法規所規範,主管機關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電信法》規定電信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其中第一類電信事業採特許制 [1] ,第二類電信事業採登記許可制 [2] 。

  3. 其他人也問了

  4. 工具. 臺灣 的電信事業 原由 電信總局 獨佔經營。 為使電信產業更具競爭力以及提升服務品質交通部自19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逐步將電信事業開放予民營業者經營而在電信自由化的計劃當中最重要的即是電信事業的政企分離」,將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脫鈎。 1996年7月1日,依據通過施行的《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合稱「電信三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的電信事業營運部門正式分割公司化。 依中華民國《 電信法 》等法規所規範,主管機關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電信法》規定電信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其中第一類電信事業採特許制 [1] ,第二類電信事業採登記許可制 [2] 。

    • 電信事業之分類
    • 電信事業經營者家數與整體營收
    • 主要電信業務用戶數及普及率
    • 外國人投資限制
    • 電信業現況
    • 電視、廣播業現況
    • 網際網路業現況
    • 參考資料

    1996年電信法開始將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簡單地說第一類電信事業是可設置網路基礎設施來提供服務或提供給其他業者租用者,例如固定通訊網路業者及行動通訊網路業者等;第二類電信事業則必須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設備來提供服務,例如語音單純轉售(ISR)業者及未自設傳輸網路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等。 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設置網路基礎建設設備之權利,可擁有頻譜、土地或衛星使用權,故有較多經營限制與義務,例如開放採特許制,有外資限制、必須繳交特許費、必須提供普及服務及緊急電話服務等。第二類電信事業則採許可制,又分特殊二類與一般二類:前者包括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用戶號碼網...

    經營者家數

    至2009年底,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總計有86家,其中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簡稱固網業者)有4家,2G及3G行動通訊業務經營者有6家;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簡稱電路出租業者)有64家;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包括網際網路接取、語音單純轉售、網路電話及其他加值服務)總計有498家,其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Internet Access Service Provider;IASP)有176家,反映出台灣電信服務市場的競爭激烈。

    營收

    台灣的電信事業整體營收,由2001年的3,186億元,成長到2005年達3,770億元之高峰,而後於2006年、2007年及2008年分別為3,716億元、3707億元及3,674億元,開始呈現小幅度下降,至2009年則降為3,632億元,其中大部分係來自行動通信業務的營收。

    市內電話

    2001年市內電話總用戶數為1,280萬戶,2005年達到1,360萬戶之高峰,2008年約為1,308萬戶左右,2009年降至1,282萬戶,顯示市話用戶數有逐年緩步減少的趨勢。另每百人平均皆擁有50個以上市內電話門號,若以每戶平均人口數為3口之計算基準,則每戶平均擁有1.5個以上的市話門號。

    行動電話

    2001年行動電話戶數為2,180萬戶,至2003年達到2,580萬戶高點,此後下滑至2005年2,220萬戶後,又開始增加,至2009年底達到2,695萬戶以上;在行動電話用戶數普及率方面,至2009年底,每百人持有近117個行動門號,比2008年的110個行動門號普及率更為提升。

    寬頻服務

    固定寬頻上網總用戶數從2001年的120萬戶,隨著寬頻網路基礎建設的普及,2002年突破200萬戶,2003年突破300萬戶,2005年突破400萬戶達到430萬戶,97年超過500萬戶後,至2009年底微幅降低,但總用戶數仍近500萬戶。固定寬頻上網總用戶數的上升力道趨緩,但行動寬頻上網總用戶數卻不斷向上攀升,從2005年的118萬戶,隨後2006年突破300萬戶達到327萬戶,2008年超過1,000萬戶後,至2009年底達1,421萬戶。

    台灣第一類電信事業原本是不容許外國人投資,因為它被視為擁有國家稀有資源(如頻率)的業者,不宜由外國人投資,但隨著市場開放與中華電信公司相繼公司化與民營化,以及配合台灣加入WTO的目標,並為引進外國資金與技術,故開放外國人投資,但仍有一定程度的限制目前,第一類電信事業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另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然而第二類電信事業因未擁有基礎網路及國家稀有資源,故完全無限制。

    台灣的電信業在1996年以前,電信服務只由交通部電信總局管理經營。1996年7月1日,依據通過施行的《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合稱「電信三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的電信事業營運部門正式分割公司化為中華電信,將電信事業的監理與經營分開,在「電信自由化」的政策下,各家業者開始蓬勃發展,開啟電信業者百家爭鳴的時代。 1. 市內電話用戶數:13.3百萬戶(2007年統計) 1. 行動電話用戶數:24.3百萬戶(2007年統計) 1.1. 2G:15.9百萬戶 1.2. 3G:6.9百萬戶 1.3. PHS:1.5百萬戶 2. 國際線路:目前在宜蘭頭城、屏東枋山各設有一處通往太平洋與印度洋之國際電纜站,直接連接日本沖繩、菲律賓、關島、新加坡、香港、...

    電波廣播業者:調幅電台(AM)218家,調頻電台(FM)333家,短波電台50家(1999年統計)
    無線電發射站:1,600萬(1994年統計)
    電視廣播業者:29家(加2個中轉站,1997年統計)
    電視機:880萬台(1998年統計)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ISPs):15家(1999年統計),主要業者有Hinet、Seednet、So-net、台灣固網等
    頂級網域:.TW
    網路主機:2,777,085台(2003年統計)
    各類寬頻用戶數(2007年統計)):

    腳註

    1.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6年度電信統計圖表(97/03/12)各類電信服務用戶數 2.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6年度電信統計圖表(97/03/12)3G行動電話用戶數之成長 3.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名單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4.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6年度電信統計圖表(97/03/12)各類寬頻用戶之成長

    書目

    1. 交通部電信總局1997年及2002年電信自由化白皮書

    網站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之統計專區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之電信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5. 工具. 臺灣 的電信事業 原由 電信總局 獨佔經營。 為使電信產業更具競爭力以及提升服務品質交通部自19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逐步將電信事業開放予民營業者經營而在電信自由化的計劃當中最重要的即是電信事業的政企分離」,將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脫鈎。 1996年7月1日,依據通過施行的《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合稱「電信三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的電信事業營運部門正式分割公司化。 依中華民國《 電信法 》等法規所規範,主管機關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電信法》規定電信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其中第一類電信事業採特許制 [1] ,第二類電信事業採登記許可制 [2] 。

  6. 2024年5月4日 · 中華民國的 電信 服務事業原由 交通部電信總局 專營 。 為了開放電信產業, 中華民國交通部 自19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逐步將電信事業開放予 民間企業 經營。 而在電信自由化的計畫當中最重要的即是電信事業的政企分離」,將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脫鉤

  7. 概述 [ 編輯] 《審計法與108年11月5日修法前的會計法雖有公有營業機關與公有事業機關之分但於各級政府的審計實務會計實務上並未嚴格區分兩者皆稱為公營事業。. 中華民國的諸多法規皆對於 公營事業公有事業國營事業 設有定義,臚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