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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zh-classical.wikipedia.org › wiki ›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 維基大典

    中華民國在亞東之極民國元年革清舊命而立。 先立於 武昌 ,後都 南京 ,立 臨時政府 。 俟政府遷 北京 ,遂開 國會 ,舉 袁世凱 為 大總統 。

  2. zh-classical.wikipedia.org › wiki › 臺灣臺灣 - 維基大典

    臺灣 ,西瀕海峽,北銜東海,南吞巴士,東傍太平洋。. 越在南紀,中倚層巒,四面環溟 [一] 。. 在 閩省 海中百卅一公里,北眺日本、朝鮮,南望湯都。. 古稱夷洲 [一] ,抑小流求、留求、臺員、大員、大苑是諸。. 明末,葡人航海,行諸臺灣,贊曰 ...

  3. 中華民國總統 - 維基大典.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一 歷任總統. 二 參見. 中華民國總統府,臺北. 中華民國總統 ,當國者也。 民國三十七年 始行憲政,初置。 蓋民國法 堯 舜 ,尊位無有常人,選賢與能,唯民意是舉。 修憲前,六年一任, 國民大會 舉而得;以降則四年一任,舉國直選,允連任一。 歷任總統[纂] 第一任 總統 蔣中正 ,副 李宗仁 : 民國三十七年 五月當選, 三十八年 一月辭,副總統攝。 假 李宗仁 : 三十八年 一月, 蔣中正 下野, 李宗仁 代之, 三十九年 三月奉還大政。 復行視事 總統蔣中正,副李宗仁: 三十九年 三月復行視事,任至 四十三年 五月止。 副總統未履職,後受劾而罷。 第二任 總統蔣中正,副 陳誠 : 四十三年 五月當選,任至 四十九年 五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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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憲原件首頁. 中華民國憲法 ,乃 中華民國 憲典 也。 民國三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京 制憲 國民大會 議決通過, 明年 一月一日 國民政府 公布、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全文凡十四章,百七十有五條 [一] :第八千二百五十一頁 ,共七修。 內容以彰顯 三民主義 、 主權在民 為理念,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為依歸,確立 五權分立 之 政府 及地方自治,明示中央地方均權制,並列有基本國策 [二] 。 立憲史[纂] 修憲史[纂] 章節[纂] 序言. 總綱第一.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第二. 國民大會第三. 總統第四. 行政第五. 立法第六. 司法第七. 考試第八. 監察第九.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十. 地方制度第十一.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第十二. 基本國策第十三.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第十四. 據[纂]

  6. zh-classical.wikipedia.org › wiki › 臺灣省臺灣省 - 維基大典

    臺灣省 - 維基大典. 是文所述, 中華民國 行省而徒存虛名者。 至 中華人民共和國 聲稱主權者,宜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 」。 臺灣省 ,簡稱 臺 。 古云「夷洲」「琉求」,又名「福爾摩沙」。 屬 中華民國 ,徒存虛名。 治 南投 。 轄 臺灣 、澎湖二地,六都除外 即不及於 臺北 、 新北 、 桃園 、 臺中 、 臺南 、 高雄 六直轄市 。 北部 基隆 一市, 隔別孤處 。 西隔 海峽 ,遙望 福建 。 東臨 菲律賓海 ,屬 太平洋 。 南隔 巴士海峽 ,遙指 菲律賓 。 簡史. 邃古, 坤樞大動 。 板塊相擠 曰 歐亞 ,曰 菲律賓海 ,造生蓬萊。 島中 先民 ,各部散居,未嘗一統。 其時化石,存諸方今。 最古者,左鎮人也。 民國六十年 , 臺南 左鎮 ,得其化石。

  7. 中華民國地方 - 維基大典.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一 憲典疆域. 二 實統疆域. 中華民國地方 ,依《 修憲條文 》及《地方制度法》常分五級。 一級為 省 、 直轄市 。 二為 縣 、 市 。 三級為 鄉 (含山地鄉) 、 鎮 、 縣轄市 、 區 (含山地原住民區) 。 四級為 村 、 里 ,五級為 鄰 [一] 。 憲典疆域[纂] 光緒元年大清十八省圖. 民國 承 大清 疆域,廢府改縣。 縣者,皆清季縣、廳、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 三年 ,分九十三道,下省而上縣焉。 具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廿二省。

  8. 主文: 中華民國地方. 中華民國實轄廿二部. 蓋民國承自清制,具廿二省並蒙藏之地。 省下分道,道下置縣。 縣者,皆清世縣、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 蒙藏二地,改置 蒙古 、 西藏 、 青海 三地方,並多置特別區,以備建省。 阿爾泰 、 塔爾巴哈台 、 伊犛 並入 新疆省 。 北伐 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 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 直轄市 。 三十四年 後, 滿洲 、 臺灣 皆復,又析置 海南特別行政區 ,以備新省。 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 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 東南公署 得存。 既遷臺,僅餘二省,而開府者有四,曰臺灣、 福建 、 浙江 、 新疆 。 浙省於 四十四年 不置,新省於 八十一年 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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