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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壹、 目的及依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職法) 第37 條規定,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學校除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及規定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並不得在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情況 ...

  2. 中華民國109 年8 月6日經行政會議通過訂定. 一、 目的: 訂定承攬商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權利與義務,做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並確保本校校內工作者、資產及承攬商施工人員之安全衛生,有效防止意外事故及環境污染發生。 二、 適用範圍: 在本校施工之承攬商(以下簡稱承攬商)。 施工之定義如下述: ( 一) 從事新( 增) 建、裝修、遷移、安裝、修繕( 維修)、保養及清潔等之定期、長期或臨時性的工程或作業。 ( 二) 從事高壓氣體及可燃性氣體或具危害性之化學物品之供應、消 費、處置(含暫存及運輸)及廢棄等之作業。 三、 組織與權責: ( 一) 發包單位.

  3. 中山工商安全衛生緊急應變計畫. 中華民國109 年8 月6日經行政會議通過訂定. 壹、 目的. 為鑑別可能發生之災害事故或緊急狀況,因應、防止、或降低此類事件所可能造成的人員傷害、財產損失與工作環境影響,特定本計畫與緊急應變之程序與規定。 貳、 範圍. 本校所有校內工作者( 如:教職、員工與領有工資學生等)、及進入學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場所從事勞動作業在學校工作場所從事活動之利害相關者,如:承攬商勞工、自營作業者與訪客等)。 參、定義. 3.1學校常見的災害可分成化學、物理、生物及人因性與其他等四類,現將四種災害常見之引起原因分述如下。 3.1.1化學性災害:包括腐蝕性酸鹼之燒灼傷、有機溶劑及毒性化學物質不當貯存、處理或曝露而引起的化學災害,如火災、氣體之外溢、爆炸等。

  4. 發生意外 應立即報告,勿擅自處理。 H 廢料、油布、垃圾應分別置於一定處所。 I 急救箱應定期檢查並補充。 2 人員安全: A 遵守安全規則及信號。 B 工作時常戴安全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眼鏡、安全手套、安全鞋等 ...

  5. 工程檢核表與勾選式人因工程改善流程圖(可參考勞安所「人因工程工作勢圖」), 構思與執行改善方案並評估改善績效。 簡易改善的概念是以校內工作者全面參與的模

  6. 一、 目的. ( 一) 學校對實驗( 習)場所及學校工程及其他校內工作場所之作業可能存在之危害,經風險評估及對場所作業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後,對作業訂定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提供校內工作者( 如:校內教職員工與學生( 領有工資) 等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 如訪客 ...

  7. 壹、 目的. 學校為預防在學校工作場所工作者因不定時輪替班或夜間或長時間超時工作或因. 不規則的工作、經常出差的工作、不舒適工作環境( 如:異常溫度環境、空氣品質不良、噪音、時差)及伴隨精神緊張之日常工作負荷等引起工作者因長期處在高度心理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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