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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2.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 ...

  2.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 ...

  3.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下: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2.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 ...

  4.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5. 拾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相關規定(共計15題). 我國實施兩稅合一為何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801) 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 ...

  6. 營利事業有下列各項情形,得自營利事業稅後純益中減除: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折價發行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2.公司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損失如為94年度以前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損產生之資本 ...

  7. 1.據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法尚無限制,因此,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其已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2.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有關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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