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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 · 邱更提出司法院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紀錄指出,替鄭性澤做筆錄的員警李慶鋒早在1994年就曾因刑求嫌犯(且後來判決真兇另有其人)留有紀錄,而另一起擄人勒贖案的法院判決書裡也載明,台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的員警曾在2000年對嫌犯刑求,手法更與鄭案
2017年10月25日 · 2002年「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是一場包廂內的槍戰,造成員警蘇憲丕、歹徒羅武雄死亡。 檢警認為,身在包廂內的其中一名男子鄭性澤是兇手,法院也在2006年判決鄭性澤死刑定讞,從此將他關押在台中看守所。 但案情有許多疑點,逐漸引起各界注意,冤獄平反協會於2011年投入救援,監察院也於2014年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此案包含刑求、案發現場遭破壞、未依標準程序進行槍械鑑識等瑕疵。 台中高分檢的檢察官陳幸敏更在2016年3月為他聲請再審,這是檢方主動替定讞死囚聲請再審的第一例。 台中高分院隨後於5月3日裁定開啟再審,並暫時釋放鄭性澤回家。 但鄭性澤尚未真正自由。 歷經11次開庭,他才終於在2017年10月26日獲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在2017年10月26日宣布鄭性澤再審無罪,並 說明判決理由 。
2016年4月11日 · 律師邱顯智更出示當年包廂內另一名男子張邦龍的驗傷單說,不只鄭性澤被打,連其他證人也被警察打,打到張邦龍不得已做出「我看到羅武雄把槍交給鄭性澤」的偽證,但張逃出警察局後就去驗傷,並強調自己是被刑求才這樣說的。 不過,法官對於這份「刑求自白心理評估書」能否作為聲請再審的「新證據」尚有疑慮,一方面因為這是私人委託鑑定的性質,一方面還得再調查這算不算《刑事訴訟法》定義的「新證據」。 羅秉成則回應說,《刑事訴訟法》去年修法後,已放寬開啟再審時「新證據」應具備的「新穎性」與「確實性」,加上再審程序與一般程序不同,門檻應該更寬,辯方自行委託鑑定這一點並沒有疑慮。 另外,過去大家都認為自白可信度由法官自由心證就好,但心理學其實是有別於法律的另一門專業。
今天的法官林美玲也相當關心鄭性澤被刑求的爭議,在開庭前已向台中豐原醫院調閱當年的資料,也詳細向鄭性澤本人釐清案發後被警察帶走、被刑求與就醫的時間順序。 另外,原案勘驗法醫許倬憲認為人的心臟中槍後會立即死亡,這個說法被當年的檢調引用為槍戰中的死者羅武雄一開始就被警方擊斃,所以後來殺死警員蘇憲丕的人不可能是他。 但檢辯雙方如今都表示,有科學研究成果指出人的心臟中槍後不會立即死亡,還會有10幾秒的反應時間,也就是說不能斷然否決羅武雄是真兇的可能性。 還有一個案件爭點在於,當初的KTV包廂發生槍戰時,鄭性澤有沒有移動並開槍? 原審判決採用了「鄭性澤兩階段移動殺人說」,而這個推論最早是從當時的台中豐原分局刑事鑑識組組長魏世政口中出現的。
2017年8月11日 · 案發當年,他們幾乎都做出對鄭性澤不利的供述,但一度翻供,表示遭警方刑求,只是原審判決堅持認為「槍戰過程中,鄭性澤移動位置至另一個人的位置開槍射擊後,再回到自己的原位」。如今重新傳喚4位證人,正是要釐清現場人員位置、動作等。
2017年10月27日 · 台中高分院10月26日宣布「2002年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再審結果,翻案認定被告鄭性澤無罪,持槍真兇為當年在包廂內的另一名男子羅武雄。 平反後,鄭性澤步出法庭,在陽光下面對大批媒體訪問。 他記掛的第一件事情是拿出一封預先寫好的親筆信緩緩朗讀,那是一封 寫給受害員警蘇憲丕兒子的信 。 鄭性澤過去有幾乎14年的時間被錯關,雖然去年5月開啟再審時就暫時獲釋,但直到日前,他才迎來真正的自由。 他說,「對自由的感受,今天還是有比昨天多一點」,雖然重回社會很困難,但他慢慢往前走。 鄭性澤在獲判無罪當晚接受《報導者》專訪,以下為記者整理訪談內容,以第一人稱口述方式呈現: 今天的心情並沒有特別興奮,宣判前也不會緊張,因為再審過程中,我就感覺法庭的態度跟以前不太一樣,有認真、仔細地在評估。
2000年6月,謝志宏捲入台南歸仁雙屍命案,九度被判死,是我國冤案平反者中,被關押時間最久的,長達6,834天,約18.7年。謝志宏被羈押時年僅19,等到官司無罪定讞,已是39歲的中壯年。平反後,謝志宏還沉浸在司法的美好,看見他的無辜、改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