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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學年度海外僑生申請來臺升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簡章 . 申請資格 . 一.基本條件: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並經海外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 至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期間之計算,係以本簡章申請時間截止日為計算基準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 但計算至西元202 2年8月31日始符合本簡章所定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亦得申請,惟需簽具切結書,經僑務委員會就報名截止日至西元2022年8月31日之海外居留期間加以查察,如未符合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將撤銷錄取分發資格。 註一:以西元2022年3月10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2016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 註二: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2. 壹、依據:僑務委員會108年12月9日僑生就字第10805031281號函辦理 請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 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並經海外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 至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 年期間之計算,係以本簡章請時間截 止日為計算基準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 但計算至西元2020年8月31日始符合本簡章所定連續 居留年限規定者,亦得請,惟需簽具切結書,經僑務委員會就報名截止日至西元 2020年8月 31日之海外居留期間加以查察,如未符合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將撤銷錄取分發資格。 註一:以西元2020年3月31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註二: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3. 1.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 班。 2.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 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3.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5.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6.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7.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 註四: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 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二)需具備華語文聽講及筆記能力。 (三)品德優良。 (四)體格及精神健全無痼疾者。

  4. 申請資格 承辦單位 備註 就 學 貸 款 可貸金額: 學雜費全額 書籍費1000元 一、全家年收入109萬元以內者。 二、借用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不符中 低收入家標準而家中有二人以上子 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可辦 理但利息需自行負擔。

  5. 一、中山工商學生外語檢定項目與取證通過標準. 二、中山工商推動學生英日語檢定獎勵. (獎勵金部分依「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參加英語能力測驗補助與獎勵要點」為準) 三、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參加 ...

  6. 第 八 條 學校於原住民學生申請補助時應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造冊並檢附學校統一收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第 九 條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按第五條規定核計之補助金額編列年度預算。 第 十 條 學校應於新生報到至註冊日前及學期結束十五日前,就所有原住民學生加強宣導本辦法所定事項。 學校應指定專人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業務。 第 十一 條 原住民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施行。

  7. www2.csic.khc.edu.tw › 07 › 0703報名方式及文件

    報名方式及文件. ♦ 報名資格.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漁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 報名方式. 1.請先至台灣就業通: 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 加入會員. 2.再至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