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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正犯
- ㄍㄨㄥˋ ㄊㄨㄥˊ ㄓㄥˋ ㄈㄢˋ
- 釋義:
-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與教唆犯、幫助犯、從犯的構成要件不同,刑罰的輕重也有區別。
2024年5月9日 · 親人財產侵占罪與普通侵占罪原則上沒有什麼不同,主要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為 配偶、直系血親、其他5親等內血親、3親等內姻親、同財共居等 ,其中之一的親屬,才有成立本罪的空間。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將 他人遺失之物品 據為己有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 公務、公益侵占罪是行為人將對於 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 據為己有,或意圖使第3人持有,行為人通常具備公務員的身分才會成立。 業務侵占罪. 將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據為己有,或意圖使第3人持有,就有可能成立。
2024年5月6日 · 共同正犯指的是犯意的聯絡與行為的分攤,即使今天行為人只有出一張嘴,但是如果出嘴者將別人的行為視為自己的行為,或者屬於集團性分工,有人出嘴、有人出錢、有人出力,那麼所有把別人行為當作自己行為的,不管別人做了什麼,就等於自己做了什麼,因此,大家都要負一樣的責任。 至於教唆犯,則是自己沒有去做的意思,但是去教唆、引發別人犯罪,幫助犯則是自己沒有去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殺人罪沒有殺人行為、竊盜罪沒有竊盜行為),但是在一旁幫助主要行為人去做或去完成犯罪行為。 不論是教唆犯或幫助犯,這些參與犯罪者都引發或協助了犯罪發生,所以也要被處罰。 高市長的案件全體行為人因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攤,所以檢察官是用共同正犯來起訴。
2024年4月25日 · 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 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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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日 · 」,所謂的獨立告訴是指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名義提起告訴,而非以被害人的名義為之,而且是否要告訴,不受被害人的意思所拘束,可以以違反被害人本人的意思,例如原本被害人並不想要提告,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是配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告,被害人跟法定代理人以及配偶的告訴權可以獨立行使,互不影響。 法定代理人可以幫忙撤告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一項規定反面解釋,只有實際提起告訴的人,才可以撤回告訴。 像新聞案件中的堂哥堂嫂雖然是男童的法定代理人,但實際提起告訴的是男童,父母沒有辦法違背男童的意思而撤回告訴,如果需要撤回告訴,只有男童自己才可以。 什麼是代理告訴權人? ——人死為大條款.
2024年4月23日 · 刑法教义学上有无必要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关键需要明确在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之下,不通过共同正犯的成立能否完成复数参与人对加重结果的归责。 将加重结果的归责重心置于基本犯的见解认为,基本犯的共同正犯自然引起加重结果的连带归责,有学者将其称为基本犯中心论。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就存在此种见解,例如,有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由共同犯罪人中的部分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重结果的发生也应负责任”。 基于此种归责路径,只要复数参与人就基本犯构成共同正犯,自然导致加重结果在各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归责。 由此,也就没有必要探讨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以基本犯的共同正犯直接引导出加重结果的归责,完全不考虑针对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罪过的判断,必然导致结果加重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6 天前 · 共同正犯是按分工分类法所确定的一种共犯类型,是共犯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我国刑法虽未使用共同正犯一词,但理论上一般认为数人共同实施犯罪时,犯罪的性质应由实行犯来决定,因此并不否认共同正犯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意义。 一、共同正犯的概念.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 ” [1] (P486)而所谓“概念之定义,意为对在什么意义上适用某一特殊用语作出精确的说明”。 [2] (P90)因而理解概念极为重要的一点即在于“在什么意义上”,它表明运用概念的目的、场合不同,其概念对象所界定的外延也不一样,同时概念所涵定的内容也会相应地有区别。 共同正犯的概念即是如此。
2024年5月4日 · 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須在主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意思;並在客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行為。 亦即在主觀上要有共同加功的意思或共同意思的聯絡,而所謂共同犯罪的意思,常以共同謀議的方式為之,且不限於明示的方法,在各行為人之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