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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正犯
    • ㄍㄨㄥˋ ㄊㄨㄥˊ ㄓㄥˋ ㄈㄢˋ
    • 釋義:
    •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與教唆犯、幫助犯、從犯的構成要件不同,刑罰的輕重也有區別。
  1. 2024年5月9日 · 親人財產侵占罪與普通侵占罪原則上沒有什麼不同,主要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為 配偶直系血親其他5親等內血親3親等內姻親同財共居等 ,其中之一的親屬,才有成立本罪的空間。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將 他人遺失之物品 據為己有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 公務、公益侵占罪是行為人將對於 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 據為己有,或意圖使第3人持有,行為人通常具備公務員的身分才會成立。 業務侵占罪. 將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據為己有,或意圖使第3人持有,就有可能成立。

  2. 2024年5月6日 · 共同正犯指的是犯意的聯絡與行為的分攤即使今天行為人只有出一張嘴但是如果出嘴者將別人的行為視為自己的行為或者屬於集團性分工有人出嘴有人出錢有人出力那麼所有把別人行為當作自己行為的不管別人做了什麼就等於自己做了什麼因此大家都要負一樣的責任至於教唆犯則是自己沒有去做的意思但是去教唆引發別人犯罪幫助犯則是自己沒有去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殺人罪沒有殺人行為竊盜罪沒有竊盜行為),但是在一旁幫助主要行為人去做或去完成犯罪行為。 不論是教唆犯或幫助犯,這些參與犯罪者都引發或協助了犯罪發生,所以也要被處罰。 高市長的案件全體行為人因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攤,所以檢察官是用共同正犯來起訴。

  3. 2024年4月25日 · 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 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4年5月2日 · 」,所謂的獨立告訴是指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名義提起告訴而非以被害人的名義為之而且是否要告訴不受被害人的意思所拘束可以以違反被害人本人的意思例如原本被害人並不想要提告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是配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告被害人跟法定代理人以及配偶的告訴權可以獨立行使互不影響。 法定代理人可以幫忙撤告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一項規定反面解釋,只有實際提起告訴的人,才可以撤回告訴。 像新聞案件中的堂哥堂嫂雖然是男童的法定代理人,但實際提起告訴的是男童,父母沒有辦法違背男童的意思而撤回告訴,如果需要撤回告訴,只有男童自己才可以。 什麼是代理告訴權人? ——人死為大條款.

  6. 2024年4月23日 · 刑法教义学上有无必要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关键需要明确在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之下不通过共同正犯的成立能否完成复数参与人对加重结果的归责将加重结果的归责重心置于基本犯的见解认为基本犯的共同正犯自然引起加重结果的连带归责有学者将其称为基本犯中心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就存在此种见解例如有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由共同犯罪人中的部分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重结果的发生也应负责任”。 基于此种归责路径,只要复数参与人就基本犯构成共同正犯,自然导致加重结果在各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归责。 由此,也就没有必要探讨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以基本犯的共同正犯直接引导出加重结果的归责,完全不考虑针对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罪过的判断,必然导致结果加重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7. 6 天前 · 共同正犯是按分工分类法所确定的一种共犯类型是共犯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我国刑法虽未使用共同正犯一词但理论上一般认为数人共同实施犯罪时犯罪的性质应由实行犯来决定因此并不否认共同正犯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意义共同正犯的概念.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 ” [1] (P486)而所谓“概念之定义,意为对在什么意义上适用某一特殊用语作出精确的说明”。 [2] (P90)因而理解概念极为重要的一点即在于“在什么意义上”,它表明运用概念的目的、场合不同,其概念对象所界定的外延也不一样,同时概念所涵定的内容也会相应地有区别。 共同正犯的概念即是如此。

  8. 2024年5月4日 · 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須在主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意思並在客觀上具有共同實行一定犯罪的行為亦即在主觀上要有共同加功的意思或共同意思的聯絡而所謂共同犯罪的意思常以共同謀議的方式為之且不限於明示的方法在各行為人之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