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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以其實也是你文中所提我的代步車使用期間是不含估價期間的只有實際維修時間。 如果車撞到不能開, 保險也不願意賠估價期間, 這部分的代步損失只能跟對方索賠, 但不一定要得到就是了。

  2. 又按行政院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運輸業用以外之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經扣除折舊後為5,47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計工資9,900元烤漆33,343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48,722元計算式為: 5,479元+9,900元+33,343元=48,722元 ) 。 綜上所述, 被告因上開過失行為,應賠償原告之項目包括車輛修復費用48,722元及 代步租車費用31,500元 ,合計80,222元 (計算式為:48,722元+31,500元=80,222元)。

  3. 問題: 請問大家買的代步車險, 是提供代步車, 還是提供代步車費? 還是可自由選? 如果是提供代步車, 請問提供哪個車款? 如果是提供代步車費, 請問每天多少錢? 新安東京是提供代步車, 除非弄不到車才給錢. 但車款不保證.

  4. 2023年11月27日 · 法院實務見解代步費只要在合理範圍內法院是會判肇事者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小字第1067號判決意旨: 「系爭車輛之修理期間自109年9月2日起至5日止而原告於事故發生後至修繕完成期間另行租車使用共計支出汽車租賃費用5,684元之事實有和泰汽車關係企業和運租車汽車出租單代步車專用暨電子發票證明聯為證參見本院卷第13頁),本件事故發生於109年9月2日原告有駕車行駛便利行動之預期利益期間實乃車輛送修期間故原告於系爭車輛送修期間因無法使用系爭車輛而另行租車代步共計支出5,684元部分屬原告以租車代步費用以填補此所失利益當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 愛車維修有車體險,沒車代步的你要怎麼辦?
    • 什麼是「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 投保「代車費用附加條款」注意事項
    • 能夠加保「代車費用附加條款」的保險公司

    因為買車所以搬家搬到郊區,或者是平常工作就需要開車,你有想過,當你代步的重要工具不能使用時該怎麼辦嗎? 車子撞壞進廠要維修費,車子在維修期間,平常以車代步的你交通部分要怎麼解決呢?車子維修有車體險可以賠償,那你的通勤成本誰來負責? 雖然跟車子維修費相比,通勤費用或許只是小小的一筆開銷,對車主卻可能有莫大的困擾,因此,保險公司為各位出了「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如果車子因為和其他車輛碰撞或擦撞弄壞後要修理,車主可以額外買一種保險,保險公司便會支付一段時間(通常是車子維修期間)的代步交通費用。 代車費用附加條款通常會是以日額方式支付,假如投保時選擇了日額給付 1,500 元,當愛車進廠維修時,假設修車一共花了五天,保險公司是每一天會付給車主 1,500 元代車費,這期間若選擇計程車來回通勤,一天 1,500 元也相當足夠。 * 以上紅線區域斜體文字引用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官網公開資訊條款

    要先保主約(如:車體險),才可以投保附加條款。
    如果是先投保車體險,有些保險公司會限定只有車對車碰撞的車體險,也就是丙式車體險才可以加保代車費用附加條款,例如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富邦產物、國泰產物;有些保險公司則是甲式、乙式或丙式車體險都可以加保代車費用附加條款,例如臺灣產物、新光產物、兆豐產物。

    以下保險公司都可以再加購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1.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點擊自動帶入 Finfo 優惠代碼「FINFO」享投保折扣) 2. 富邦產物(點擊自動帶入 Finfo 優惠代碼「FIA0200001E5」享投保折扣) 3. 國泰產物 4. 華南產物 5. 兆豐產物 這邊我們幫大家試算一下: 假如用新安東京海上產物試算年齡介於 30 到 59 歲之間的女性,3 年以上未肇事,車型是 2021 Toyota Altis(74.5萬),在購買乙式車體險後,加購乙式代車費用附加條款(固定的日額 1,000 元;選擇保障天數 15 天),原本線下投保保費要 2,798 元,現在網路優惠價只要 2,294 元! * 試算結果涉及車主年齡、性別、肇事次數……等等,實際試算金額請依官方網站結果為主。 只...

  5. 其他人也問了

  6.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車體代步車保險( 以下三式擇一約定): 甲式車體代步車保險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有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提供被保險人代步車輛之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6、 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7、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除外責任或特別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二、乙式車體代步車保險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有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提供被保險人代步車輛之責: 1、碰撞、傾覆。 2、火災。 3、閃電、雷擊。 4、爆炸。 5、拋擲物或墜落物。

  7. 2020年12月10日 · 簡單說代車費用保險是車主在投保車體險或竊盜險時額外附加購買代車費用保障當愛車因承保事故進廠修復或失竊期間保險公司就支付代步的交通費用一般約定以日額為保額最多30天。 以兆豐產險為例,在車體損失險附加代車費用條款方面,當事故發生時,會依實際修理天數,以約定之每日代車費用計算應付的代車費用給付被保險人,但賠償責任以要保書所載「每一保險事故」的保險金額為限。 在汽車竊盜損失險的附加代車費用條款方面,主要依車輛尋獲與否細分,整體合計最高不得逾30日。 首先,當汽車失竊無法尋獲時,就從報案當天開始起算,一直到竊盜損失險以全損賠付,並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之日為止計算代車費用。 其次,若失竊後尋獲,則從報案第3天起 (不含報案當天),至被保險汽車修復完畢,並通知被保險人領車之日止計算代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