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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孕涉及委託者、代孕母及代孕子女的權益以及親子關係的建立,更影響人的價值、社會倫理,且與現行的法律多有扞格。 議題的複雜性加上這20年來社會有諸多變遷,我們需要更多時間來討論、對話及研議,以形成是否要有代孕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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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正式進入代理孕母的倫理討論之前要先提出一項最為基本的倫理原則那就是儒家傳統思想所強調的」。 倫理學家金象逵指出,仁字從人從二,仁的精神就是人應該有的精神。 講具體一點,「仁者,人也」的原則要求人活得像人,而且,不但要自己活得像人,也要把別人當人看。 事實上,人是否把自己當人看與是否把別人當人看是密不可分的。 一個人如果自私自利,不知道把別人當人看,這樣的人活不出「仁」的精神,也不太可能活得像人。 反過來說,人要把自己當人看,就必須學習尊重別人,把別人也當人看。 只有互相把對方都當人看的社會,才是體現「仁」的精神的社會,也才是一個有情有愛的社會。 從這個基本原則出發,可以得到一個結論:任何發展仁的精神的實踐抉擇,就是善的抉擇,反之則為惡。 回到代理孕母的課題。

  3. 2024年3月26日 · 代孕surrogacy)」則是指不將試管嬰兒植回女性委託人體內而是植入其他代理孕母的子宮目前在台灣仍未開放長期研究人工生殖法律的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戴瑀如分析2007年時的立法考量當時立法者認為人工生殖的目的應限縮在治療不孕」,而非鼓勵所有人都用人工方式創造生命以免造成倫理爭議此外更認為委託者必須具備配偶的身分才可以在穩固的關係當中育兒必須要至少有一方可以提供生殖細胞而且使用自己的子宮分娩則是為了避免使用他人子宮──如代理孕母──可能產生的爭議。 然而近年台灣婚姻和生育面貌改變,生殖醫學技術蓬勃發展之下,人工生殖需求大增,也帶來全新討論,成為此波修法的最主要推力。 Q1:為何此時出現《人工生殖法》修法聲浪? 有哪些爭議焦點?

  4. 2021年2月8日 · 在台灣則是國民健康署做過三次的民意調查都有過半數的民意支持代孕2020年立委提議要讓代理孕母合法化目前進度是代理孕母法制化草案一讀通過台灣近期也開始有呼籲對代孕通過再思考的聲浪批評將代孕進步價值掛鈎的不適當以及台灣在討論代孕議題時多偏向需要尋求代孕的一方卻未曾考慮過代理孕母存在的階級剝削以及過度強調個人自由而對於社會倫理關係的衝擊。 事實上,台灣《人工生殖法》在討論時,專家會議便決議與代理孕母脫鈎處理,即說明了這個看似帶來更多自由曙光的議題,背後其實還涉及了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的問題,應該要更為謹慎的看待。 代孕合法化背後的複雜危機. 代孕制度在各個國家的規範不一,粗略可以分為立法禁止代孕、允許非商業代孕,和允許商業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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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文主旨是代理孕母的倫理爭議中非商業性代理孕母是否因為利他這樣的角色期待而理所當然地被當作合道德與合法了代理孕母的角色從起源直到近代生殖科技的發展整個過程有一連串的問題可從不同角度加以探討本文欲探究什麼才是最根本最先在最關鍵的問題在代理孕母的存在根源上找出被人們視為理所當然的理由但卻可能是有問題的的關鍵作為起點加以反省。 筆者發現代理孕母在Baby M Case之後的辯論,轉向合理與合法化非商業性代理孕母,因此展開研究,發現這些論者的理由根據,多來自於利他主義。 問題於是出現,「利他等於道德嗎」? 這些理論(理由)背後,是否隱含著不平等、不公義?

  6. 一、前言. 近來因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主席呼籲代理孕母入法及衛福部長和國健署署長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法將擴大納入代理孕母」。 草案預計明年初預告,明年底送行政院審議。 因此本文從天主教的生命倫理觀出發幫助讀者省思人工生殖與代孕的倫理問題什麼是代理孕母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hood是由代理人代理懷孕及生產的方式代理人可單純地出借子宮與所生子女無遺傳和血緣關係),或者出借子宮和卵子與所生子女有遺傳和血緣關係)。 技術上,一般是採體外受精方式,完成體外胚胎培育過程後,再將胚胎移植至代理孕母的子宮內懷孕及生產。 此「製造人的過程」涉及:1.人工授精的生殖技術,而不經過夫妻性愛行為;2.製備、篩選、冷凍和淘汰胚胎;3.

  7. 2021年5月24日 · 隨著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一讀通過早已存在多年的代理孕母爭議又重回大眾視野也再度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其中不少女權團體認為代理孕母是將女性工具化並使子宮與胎兒商品化恐怕會進而導致階級剝削的狀況發生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如果代理孕母在台灣合法的話可能會造成女性的身體被當成一種商品或是工具來看待。 」她指出代孕制度就像是跟別人租用子宮雖然委託方會提供補償金但卻把懷孕的辛苦全部留給代理孕母獨自承受。 而她也認為代孕不只是幫別人生小孩,還牽涉到許多實際層面,像是在代孕的過程中,代理孕母需要承擔懷孕期間的身體變化與生產風險,她的家人也必須為了她犧牲原本的生活品質,所付出的成本難以用金錢衡量。

  8. 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倫理觀點. 輔大神學院.艾立勤. 一、 「代理孕母侵害親子倫理違反人的尊嚴. 此法案最大的錯誤,就是在這裡。 倫理上母子(女)關係的基礎,在於子女是人,是為自己存在,是目的、不是工具。 但是法案的出發點,只是滿全不孕夫婦的渴望,而將「胎兒」、「代孕母」、都視為工具或物體,而不是人。 人不能是滿足他人渴望的工具,這是倫理的基本真理。 十月懷胎為父母與子女之間,親密信任關係的建立,是極為深刻。 胎兒具有敏銳的感覺,是現代醫學及心理學所共認的事實,美國北卡羅州立大學的心理學家,更指出胎兒具有記憶力,胎兒能夠聽見家人的談話,並具有辨別聲音的能力。 人類這種親密、信任的母子或母女關係,如今經由第三者來加以代理,需要極慎重的考慮,因為這相反科學對母子或母女關係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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