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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孕涉及委託者、代孕母及代孕子女的權益以及親子關係的建立,更影響人的價值、社會倫理,且與現行的法律多有扞格。 議題的複雜性加上這20年來社會有諸多變遷,我們需要更多時間來討論、對話及研議,以形成是否要有代孕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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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的倫理原則是什麼?
代理孕母是什麼?
代理孕母合法化有何問題?
代理孕母商業化會導致什麼嚴重的問題?
在正式進入代理孕母的倫理討論之前,要先提出一項最為基本的倫理原則,那就是儒家傳統思想所強調的「仁」。 倫理學家金象逵指出,仁字從人從二,仁的精神就是人應該有的精神。 講具體一點,「仁者,人也」的原則要求人活得像人,而且,不但要自己活得像人,也要把別人當人看。 事實上,人是否把自己當人看與是否把別人當人看是密不可分的。 一個人如果自私自利,不知道把別人當人看,這樣的人活不出「仁」的精神,也不太可能活得像人。 反過來說,人要把自己當人看,就必須學習尊重別人,把別人也當人看。 只有互相把對方都當人看的社會,才是體現「仁」的精神的社會,也才是一個有情有愛的社會。 從這個基本原則出發,可以得到一個結論:任何發展仁的精神的實踐抉擇,就是善的抉擇,反之則為惡。 回到代理孕母的課題。
2024年3月26日 · 「代孕(surrogacy)」則是指不將試管嬰兒植回女性委託人體內,而是植入其他「代理孕母」的子宮,目前在台灣仍未開放。 長期研究人工生殖法律的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戴瑀如分析2007年時的立法考量,當時立法者認為,人工生殖的目的應限縮在「治療不孕」,而非鼓勵所有人都用人工方式創造生命,以免造成倫理爭議;此外,更認為委託者必須具備配偶的身分,才可以在穩固的關係當中育兒;必須要至少有一方可以提供生殖細胞,而且使用自己的子宮分娩,則是為了避免使用他人子宮──如代理孕母──可能產生的爭議。 然而近年台灣婚姻和生育面貌改變,生殖醫學技術蓬勃發展之下,人工生殖需求大增,也帶來全新討論,成為此波修法的最主要推力。 Q1:為何此時出現《人工生殖法》修法聲浪? 有哪些爭議焦點?
2021年2月8日 · 在台灣則是國民健康署做過三次的民意調查,都有過半數的民意支持代孕,2020年立委提議要讓代理孕母合法化,目前進度是「代理孕母」法制化草案一讀通過。 台灣近期也開始有呼籲對「代孕」通過再思考的聲浪,批評將「代孕」與「進步價值」掛鈎的不適當,以及台灣在討論「代孕」議題時多偏向需要尋求代孕的一方,卻未曾考慮過代理孕母存在的階級剝削,以及過度強調個人自由而對於社會倫理關係的衝擊。 事實上,台灣《人工生殖法》在討論時,專家會議便決議與代理孕母脫鈎處理,即說明了這個看似帶來更多自由曙光的議題,背後其實還涉及了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的問題,應該要更為謹慎的看待。 代孕合法化背後的複雜危機. 代孕制度在各個國家的規範不一,粗略可以分為立法禁止代孕、允許非商業代孕,和允許商業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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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旨是,代理孕母的倫理爭議中,非商業性代理孕母是否因為「利他」這樣的角色期待,而理所當然地被當作合道德與合法了。 代理孕母的角色從起源直到近代生殖科技的發展,整個過程有一連串的問題可從不同角度加以探討,本文欲探究什麼才是最根本、最先在、最關鍵的問題? 在代理孕母的存在根源上,找出「被人們視為理所當然」的理由,但卻「可能是有問題的」的關鍵作為起點,加以反省。 筆者發現代理孕母在Baby M Case之後的辯論,轉向合理與合法化非商業性代理孕母,因此展開研究,發現這些論者的理由根據,多來自於利他主義。 問題於是出現,「利他等於道德嗎」? 這些理論(理由)背後,是否隱含著不平等、不公義?
一、前言. 近來,因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主席呼籲代理孕母入法,及衛福部長和國健署署長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法將擴大納入「代理孕母」。 草案預計明年初預告,明年底送行政院審議。 因此,本文從天主教的生命倫理觀出發,幫助讀者省思人工生殖與代孕的倫理問題。 二、什麼是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hood)是由代理人代理懷孕及生產的方式。 代理人可單純地出借子宮(與所生子女無遺傳和血緣關係),或者出借子宮和卵子(與所生子女有遺傳和血緣關係)。 技術上,一般是採體外受精方式,完成體外胚胎培育過程後,再將胚胎移植至代理孕母的子宮內懷孕及生產。 此「製造人的過程」涉及:1.人工授精的生殖技術,而不經過夫妻性愛行為;2.製備、篩選、冷凍和淘汰胚胎;3.
2021年5月24日 · 隨著《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一讀通過,早已存在多年的代理孕母爭議又重回大眾視野,也再度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其中不少女權團體認為代理孕母是將女性工具化,並使子宮與胎兒商品化,恐怕會進而導致階級剝削的狀況發生。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如果代理孕母在台灣合法的話,可能會造成女性的身體被當成一種商品或是工具來看待。 」她指出代孕制度就像是跟別人租用子宮,雖然委託方會提供補償金,但卻把懷孕的辛苦全部留給代理孕母獨自承受。 而她也認為代孕不只是幫別人生小孩,還牽涉到許多實際層面,像是在代孕的過程中,代理孕母需要承擔懷孕期間的身體變化與生產風險,她的家人也必須為了她犧牲原本的生活品質,所付出的成本難以用金錢衡量。
「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倫理觀點. 輔大神學院.艾立勤. 一、 「代理孕母」侵害親子倫理、違反人的尊嚴. 此法案最大的錯誤,就是在這裡。 倫理上母子(女)關係的基礎,在於子女是人,是為自己存在,是目的、不是工具。 但是法案的出發點,只是滿全不孕夫婦的渴望,而將「胎兒」、「代孕母」、都視為工具或物體,而不是人。 人不能是滿足他人渴望的工具,這是倫理的基本真理。 十月懷胎為父母與子女之間,親密信任關係的建立,是極為深刻。 胎兒具有敏銳的感覺,是現代醫學及心理學所共認的事實,美國北卡羅州立大學的心理學家,更指出胎兒具有記憶力,胎兒能夠聽見家人的談話,並具有辨別聲音的能力。 人類這種親密、信任的母子或母女關係,如今經由第三者來加以代理,需要極慎重的考慮,因為這相反科學對母子或母女關係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