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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113年7月31日前,由「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中「查核」→「定期查核」功能頁面→「統計表單」,再點選「查核年度」→「核准年度」→「申請類別」→「報表種類」(統計表)→「報表排序」(依性別、身分別分)→「報表
服務內容.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 申辦流程. 1.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 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2. 經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住宅單位審查合格後發核定函。 審查時間約為4個月。 應備物品.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符合加分條件為 住宅法第4條 第2項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租賃契約影本.
(一)申請資格[含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以下簡稱評點基準表)]。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各項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租金補貼額度。 (五)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1-03-24. 內政部104.5.14台內營字第1040806276號令訂定 內政部110.2.24台內營字第1100801930號令修正第3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事宜,防範偽冒申領情事,有效利用住宅補貼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查核對象為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接受租金補貼之核定戶。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線上申請首頁
108年度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貸率 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減輕居住負擔,本署自96年起推動「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提供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首頁. 主題專區. 住宅補貼專區. 前言. 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本府配合中央補助並編列預算,辦理房屋租金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修繕住宅貸款利息之補貼。 補助對象為符合住宅法第10條規定之自然人,補助戶數依各年度中央補助額度及地方自籌配合額度決定)。 本項住宅補貼業務原由本府水利資源處 (下水道科)承辦,為配合組織改造,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移由本府地政處(地權科)辦理。 住宅補貼-相關連結. 內政部租金補貼專區. 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專區. 內政部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專區. 辦理情形. 以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當年度產製辦理情形表為主(109年度如下) 友善列印. 回首頁. Top. 回上一頁. 宜蘭縣政府地政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112年7月31日前,由「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中「查核」→「定期查核」功能頁面→「統計表單」,再點選「查核年度」→「核准年度」→「申請類別」→「報表種類」(統計表)→「報表排序」(依性別、身分別分)→「報表
二、核定戶取得政府核發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向 貴公司(機構)辦理貸款 時,請 貴公司(機構)先至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中之銀行端→「核准戶查詢」 項下確認已勾選「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詳附件 2)方可核貸;倘若住宅補貼評點及 查核系統顯示之資料為尚未勾選或勾選項目為「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則請 貴公司 (機構)提醒核定戶需準備下列文件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購置之住宅符合基 本居住水準後,再辦理貸款: (一)購置住宅之建物登記電子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二)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資料,未設籍於該購置住宅之地址者,須同時檢附申請人切 結居住於該購置住宅內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之切結書。 (三)購置住宅具備 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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