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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犯條例》將一個將被引渡的人形容為「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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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0日 · 逃犯條例的起點. 2018年初,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同來旅遊的懷孕女友,並棄屍後台回香港,雖然加害者與受害者皆為香港人民,但台灣和香港並無引渡條款,造成即便當事人認罪,香港法院卻無法進行判決的窘境,最後只能以民事洗黑錢為由,判定陳男入獄29個月,完全無法對刑事刑責下達審判。 也因台港兩地無引渡協議,士林地方法院僅能發表時效長達37年的通緝,香港政府以此為由,推動《逃犯條例》的修法。...
2019年6月12日 · 逃犯條例:中港擬互相移交嫌犯的種種憂慮. 第一,為什麼更擔憂《逃犯條例》? 雖然引發抗議示威的導火索是《逃犯條例》,但這並不是港府草擬修改的唯一一部條例。 先說《逃犯條例》。 簡言之,修改後的條例將允許香港拘留和轉移在同它沒有正式引渡協議的國家和地區(包括台灣和中國大陸)遭到通緝的人員。 香港目前和20個國家簽有長期的逃犯移交協議。...
2019年6月11日 · 第一條條例是《逃犯條例》(第503章),這條條例使香港可就刑事事宜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要求的疑犯移交到該等地方。 該草案建議移除《逃犯條例》中的地理限制,使香港可以利用「一次性」或「專案」或「特設」的協議把疑犯移交到中國、澳門、臺灣,以及到其他與香港沒有相互移交疑犯安排的地區。 新增的「一次性」協議於該草案中稱為「特別移交逃犯安排」。 何謂「專案」安排,請參見下文。 第二個建議修改的條例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這條例容許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要求香港機構提供協助,以搜查及檢取的方式搜集證據,並於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 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亦可要求香港機構提供其他協助,例如凍結或沒收涉嫌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了刑事罪行的疑犯的資產。
2019年6月12日 · 《逃犯條例》原訂於今(12)日開始進行二讀,最後香港議事機構「立法會」決定擇期再進行二讀。 但今日仍有上萬人集結立法會附近,訴求「不撤回,不離開」,下午,警方對示威者發射辣椒水、催淚彈和布袋彈 注 ,也將示威定調為「騷亂」。
2019年6月11日 · 第一條條例是《逃犯條例》(第503章),這條條例使香港可就刑事事宜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要求的疑犯移交到該等地方。 該草案建議移除《逃犯條例》中的地理限制,使香港可以利用「一次性」或「專案」或「特設」的協議把疑犯移交到中國、澳門、臺灣,以及到其他與香港沒有相互移交疑犯安排的地區。...
2019年6月11日 · 《送中條例》正式名稱為 《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正草案 。 草案規定只要涉嫌在中國內地犯下殺人、洗錢或「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等37種罪行,而在香港被發現的「逃犯」,政府可不需透過任何司法程序,只要香港特首點頭,再經過法庭判定,就可直接把人帶走。 即使形式上似乎最終還是會經過香港法庭做最終決定,但,香港公民黨議員楊岳橋認為,法庭對於引渡所提交的資料證據把關能力有限。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草案中,可移交的37項罪名包含:謀殺、誤殺、傷人、性罪行、綁架、刑事恐嚇、販毒、搶劫、偽造、貪污、縱火、爆炸品、走私、叛變、偽證、賣淫、重婚、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詐騙、非法入境、賭博等,可判刑7年以上的罪名項目。 為何要修訂《送中條例》?
2020年6月11日 · 香港示威浪潮發展至今,示威者的不滿之處已經從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變成指控香港警察處理示威期間涉嫌使用過份武力,變成要求香港政府進行更深入的政制改革。 示威者提出的「五大訴求」當中,第五個訴求最初是要求林鄭月娥下台,但後來演變成要求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