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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安監督人職責 一、 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二、 搬運、製程、儲存及處理作業之指導及監督。 三、 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四、 場所施工安全之監督。 五、 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 六、 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七、 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八、 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請示及其他相關協調連絡事項。 九、 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十、 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十一、 發現設施異常之處置。 十二、 火災等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處置,以及與消防單位之通報連繫。 十三、 其他防災上必要之事項。 回首頁.

  3. 保安監督人應為前項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其與保安檢查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4. 保安監督人之職責為何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以上幹部為保安監督人保安監督人應擬定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權責單位:消防局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周柏彰 連絡方式: (082)324021分機6104. 點閱次數:1.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5. 2019年5月9日 · 1保安監督人之選任應由管理權人依權責選任較能指揮統合相關安全業務之幹部擔任並經消防署和可訓練機構接受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取得結業證書者強化其指揮領導及專業能力後方能有效執行場所之安全管理始可擔任。 (2保安監督人之職責係管理該場所公共危險物品之安全業務須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 業務。 3. 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 (1)保安監督初訓: 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24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 另接受過防火管理人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書者,其保安監督講習訓練時數得以減免,施予16小時之訓練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 (2)保安監督人複訓:

  6. 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制度. 有關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依計畫執行保安監督相關業務及每半年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並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鑑於部分場所同時應製作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消防法第15之6條規定如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廠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消防防災計畫得免再依規定訂定消防防災計畫藉由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以降低業者製作多種計畫之負擔及簡化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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