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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

  2. 、 「保安監督制度是指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業主應指定專人即保安監督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依自身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特性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據該防災計畫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員工安全管理教育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用火用電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安全。 二、 擔任「保安監督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24小時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任職期間並應每2年接受複訓1次。 什麼場所應該實施保安監督?

  3.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 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降低災害事故發生,保障人命財產安全, 特訂定本指導綱領本指導綱領適用對象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本指導綱領實施方式係由前點場所管理權人遴用經訓練合格保安檢查員,以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與設備之維護自主檢查及安全管理等事項。 四、 保安檢查員之業務及職責如下: (一) 應接受保安監督人之指揮及監督。 (二) 每月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九)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交保安監督人複核後予以妥善保存。 (三) 負責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使其維持在正常狀態下。

  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實施保安監督之場所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保安監督人職責 一、 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二、 搬運、製程、儲存及處理作業之指導及監督。 三、 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四、 場所施工安全之監督。 五、 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 六、 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七、 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八、 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請示及其他相關協調連絡事項。 九、 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十、 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十一、 發現設施異常之處置。

  5.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 (107/11/16 公發布) 1. 一、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降低災害事故發生保障. 人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指導綱領2. 二、本指導綱領適用對象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合計達管. 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3. 三、本指導綱領實施方式係由前點場所管理權人遴用經訓練合格保安檢查. 以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與設備之維護自主檢查及安全. 管理等事項。 4. 四、保安檢查員之業務及職責如下: (一)應接受保安監督人之指揮及監督。 (二)每月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九)辦理公. 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交保安監督. 人複核後予以妥善保存。

  6. 法規名稱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英. 第 47 條. 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 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保安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第一項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 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消防防災計畫內容及前項講習訓練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14) 歷史法條 (2) 清除重填.

  7. 法規名稱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 (107/11/16 公發布) 4. 四、保安檢查員之業務及職責如下: (應接受保安監督人之指揮及監督。 (每月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九辦理公. 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交保安監督. 複核後予以妥善保存。 (三)負責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使其維持在正常. 狀態下。 (四)發現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或設備有異常情況時,應聯絡保安監. 督人或相關人員,同時應判斷狀況並為適當之處置。 (五)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發生火災時,提供現場救災人員搶救上之必要資. 訊。 顯示附件圖表.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0) 清除重填.

  8. 2024年3月15日 ·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 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申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 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設有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設備之空地及設 施。 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 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四、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 種類等。 第 三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9. 2019年5月9日 · 1.需設置保安監督人法令依據於民國88年10月20日公布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即對公共危險物品有詳盡之安全管理規範最新管理辦法於民國106年5月8日修訂事業場所管理權人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針對製造儲存 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選任管理或監督幹部擔任保安監督人製作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計畫執行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事宜以利推動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目的在於有效預防公共危險物品各類場所災害之發生提供救災人員初期危物資訊及發生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災害應變能力得以應付災害發生時之自救工作。 2.保安監督人資格及專責職務:

  10. 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